本案原告可否行使代位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理论问题
一、债权人代位权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
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然而,绝对的债权相对性原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当债务人有危及债权的消极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据此代债务人之位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
在民法理论中,民事责任制度一直是保证债权实现的最重要的手段。然而,民事责任制度尚不能独立完成担保债权的重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需有债务人偿债资力为基础。如果债务人以积极甚至以消极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减弱或丧失其偿债能力,若法律对此无能为力,民事责任制度的功能将严重受损。可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继续和补充。它与债的担保制度(狭义)、民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显然,通过保全债权进而维护交易安全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
3、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当然,代位权成立的直接后果是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上一篇:本案是借贷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 下一篇: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相关文章
- ·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权
- ·本案债权人李某可否行使撤销权
- ·公司因货款不到位拖欠工资 职工可否行使代位求
- ·本案原告对捐款余额是否享有继承权
- ·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追偿
- ·养孙女可否代位继承养祖母遗产
- ·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本案原告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车主车险赔付怎样行使代位追偿权
-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权利的概述
- ·本案原告变更行政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
- ·本案的工程款能否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被追回?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 ·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
- ·农行能否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 ·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之探讨
- ·本案被告逼迫原告写下收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
- ·本案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