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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委托的指令下达人能否代替客户下达交易指(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②客户的指令下达人何某事后追认另一经纪人张某擅自做单的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上所述,客户郑某对指令下达人何某的授权是一种有限的授权,何某只能按指令做单,而不能自行判断行情下单。也就是说,判断行情、做出决策并发出指令,这都是客户的权利,何某无权行使,他所进行的上述行为无效,不能视同客户的行为,经纪人张某下单进行交易,事先未得到客户的允许,事后也未得到客户的追认,显然是一种擅自做单的侵权行为。对此,何某予以单方面的追认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因为其本身就不具有做出这种追认的主体资格 ,只有客户郑某才可以做出这种意思表示。H公司单方面认为何某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追认,即说明户郑某已认可张某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只能是H公司的一种误解。

    ③客户郑某遭受110,000元损失应由H公司和何某承担。

    经纪机构与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就是为客户提供快速、高效、优质的服务,而非代替客户下单交易。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没有客户指令就下单进行交易,不仅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而且已构成了对客户利益的直接侵犯。因此,当客户由于经纪人擅自下单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时,经纪机构必须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客户的损失。本案中,H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郑某的经纪人何某事后追 认经纪人张某擅自下单的交易结果,相反,何某的这一行为,并不能代表郑某已追认了交易结果,相反,何某的这一 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是无效行为,并构成了对郑某的一种侵权(除非H公司或何某能举证证明郑某认可了何某的行为)。因此,何某与张某应当负共同的侵权责任,但由于经纪人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只能先由H公司对郑某进行赔偿,至于H公司已对张某进行了处罚,并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至于何某的那部分责任,只能由其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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