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益相抵损害赔(7)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诉的合并
不真正连带债务,即包括性质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种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在债权人同时起诉各债务人时,如系后一情形即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不持异议,则可以普通的共同诉讼处理。但如系前一情形即诉讼标的为不同种类的,可否作为合并审理,无论是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只要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也可予以合并审理,其理由:
⒈合并审理便于及时、全面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降低诉讼成本。
⒉ 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司法权威,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债权人先后诉讼,得到两个判决,而获得双重受偿的可能。
⒊债权人起诉时为避免遗漏当事人所带来的败诉风险,避免起诉后追加当事人所带来的时间拖延等麻烦,特别是在相关案情尚不明晰时,往往将所设债务人一并起诉。对此选择,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尊重。如果被告不应承担实体责任,法院在审理后可裁决该被告不承担责任,而不应在案件未经审理就令撤回或直接驳回对部分债务人的诉讼。
⒋最高法院1988年10月18日“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不仅表明我国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认可,而且表明对此类案件合并审理的认可。该批复之联合公司的损失,系由收购站的违约行为与信用社的侵权行为造成,联合公司既可因违约而请求收购站赔偿损失,又可因侵权而请求信用社赔偿损失,收购站与信用社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联合公司一并起诉收购站与信用社,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种类,根据该批复,仍可将收购站与信用社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并追究各自的民事责任。
七、判决主文的表述
根据本案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性质,二被告之一履行完毕,其他债务人免责,故应表述如下:
被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烟台三亚木业有限公司67000元,被告烟台交运集团润伦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烟台三亚木业有限公司67000元,如其中之一被告已履行给付,他被告免给付之义务。
损益相抵
一、损益相抵
所谓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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