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其次,原告通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两期货款,被告阳光公司按约定交付了设备。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约定,故通恒公司自设备交付之日起,已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
最后,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设备的行为亦不符合留置权行使的基本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规定,留置权的行使要求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必须有牵连关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设备的占有是基于对其进行维修,以弥补自己义务履行的瑕疵;而被告对原告债权的发生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对原告设备的占有与其享有的债权并无牵连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设备并无留置权。基于上述,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设备的行为实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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