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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工业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某支行(7)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注释:

  [1]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13条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1978年版,第830页。

  [3]参见苏惠样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页。

  [4]参见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第464页。

  [5]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323页。

  [6]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详请参看: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 188-198页;崔建远:《合同法》,第79一81页。

  [7]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52条也确认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

  [8]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52条也确认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

  [9]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本案发生在《担保法》颁行前,故不能直接适用该法。

  [10]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58条坚持了《民法通则》第61条所确立的原则,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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