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3)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2、被告以原告超载运输货物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的理由为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从原告提供的书证(投保单)来看,双方对免责事由没有约定。退一步说,即便被告签发给原告的投保单上有关于因超载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效力。故被告以此为由作出的抗辩理由也不成立。
3、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合法地转移其在经营中的风险,保险人承保时应对承保范围内的各种风险作出合理估计与预见,作为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出险系数较大,其中船舶超载是重要原因之一,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对这一重要事实未进行询问或作出免责约定,视为愿意承担该风险。如果保险人事先与投保人约定不得超载或明确将超载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投保人就不能侥幸得到赔偿了。
单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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