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4)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本案中,第三人的损失为30万元,而乙、丙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甲车未投保,确认其最低三者险限额为5万元,第三人的损失低于投保的三者险限额与未投保车辆的三者险最低限额之和,故可确认乙、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有追偿权。如两保险公司各向第三人支付了15万元,则均可向甲车分别追偿5÷(20+20+5) ×30÷2≈1.67(万元)。当然,三者险最低限额规定的金额越大,则保险公司可追偿的金额将越大。
注释:
[1] 引自黎泽国 著《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实务的几点看法》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2] 引自张新宝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3] 同上。
[4] 引自《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1996年7月12日发布)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 引自魏振瀛 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9月版 第48页。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钱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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