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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作品中使用“化名”是否构成名誉侵权(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如何正确处理好本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新闻与社会的概念及含义;二、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含义;三、何谓“化名”? 对此,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新闻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消息。第二是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根据这一解释,新闻是指消息或者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其内容则应当具有真实性,即不能是虚构的。而社会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共有五种;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

  所谓文学作品则是从生活中挖掘素材,然后再经过艺术加工、提练,创作而成,通过文字反映某一主题的表现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虚构(当然报告文学作品除外)。

  对于什么是化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为了使人不知道真实姓名而用别的名字。第二是指为了使人不知道真实姓名而用的假名字。概括并举个例子说,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确有李某某其人。但是,(李某某本人或者他人)出于某种原因,为了不让别人知道李某某的真实姓名,(李某某本人或者他人)而使用了假名字或者别的名字而已。

  本案中,《悲剧》一文是发表在晚报的新闻社会栏目的,而且,该文特别注明“文中人物系化名”,因此,结合上述关于新闻以及化名的解释和含义,可以认定该文是由报社以“江海新闻社会”栏目的形式报道的,文中的内容是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而事实上,该栏目也确实是晚报报所设的报道消息或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的一个专门栏目,该栏目中也刊登了其他社会新闻稿件,故应当认定该文并非纯粹虚构的文学作品。

  另外,从报纸设置的栏目这一角度来说,“江海新闻社会”栏也是专门用以发表社会新闻的专栏。因此,在该栏目中长篇连载《悲剧》一文,其首先就是以社会新闻的体裁这一形式发表的。其次,读者在从社会新闻栏目读到此文后,主观上也不会产生这就是一篇纯属虚构的文学作品的想法。最后,文章本身并没有任何文字特别注明该文是虚构的。相反,由于作者在文章末尾还特别加注了“本文人物均为化名”这些字眼,因此很明显,作者的这一加注只能起到一个暗示(或者提醒)读者本文描述的是真实事件的作用。因为稍微具有一点文学知识的人都知道,某一作品只有在描写真实事件并且需要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时,才会在作品中特别加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这一类的注释。事实上,很多报刊杂志等媒体报道或者描写某些涉及相关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真实事件时,在作品中对这些人的姓名通常使用化名来进行表述的现象更是普遍。由此可见,对于本案中的该作品,因作者在作品未尾加注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字样,故认定其并非虚构的文学作品具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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