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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军诉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等肖像权、名誉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1.限被告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被告海南日报社、被告海口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内容交由本院审查。

    2.被告海南医学院赔偿原告陈俊军经济损失1207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3.被告海南日报社赔偿4800元和被告海口晚报社赔偿3100元,共计7900元给原告陈俊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1.本案是一起影响较大,多家媒体予以关注并追踪报道的侵权案,被侵权人即原告是原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舰艇大队护旗兵,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刊登的图文广告所载的原告手持钢枪、身穿军服的照片是由新华社解放军分社和解放军画报社的记者在驻港部队舰艇大队驻地所拍摄的新闻照片,该照片曾被制作成挂历发行。广告发布人及制作人认为原告的形象威武,而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从挂历上采样制作激光治疗近视眼的广告。

    上准确确定本案的案由,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前提。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使用其肖像,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而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其系从商业挂历上采用图片不属侵权,原审法院在受理后曾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案,因为被告采用的照片是二位记者所摄,该新闻照片是作品,创作该作品的记者是著作权人,原告陈俊军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因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陈俊军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认为本案是肖像侵权案,而非著作侵权案,于是指令受诉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以本案侵犯的是新闻照片(作品)的拍摄作者的著作权为由,确定本案为著作权侵权案,属确定案由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在继续审理中,对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对陈俊军肖像名誉侵权进行审理是正确的。当然,拍摄该照片的记者也有权以本案被告使用其所拍照片,侵害其著作权力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无义务审查广告中肖像是否经本人同意,这是作为本案被告的报社提出其未侵权的主要理由。作为广告发布者有无义务审查广告中肖像是否合法使用呢)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这说明,使用他人形象时,有义务取得肖像权人书面同意的是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而不是广告发布者。但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报社应对广告的刊登进行严格审查,在广告主未提供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书面材料这样的证明文件不全的情况下,其发布了广告,致使侵权结果得以发生,应承担审查不严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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