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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军诉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等肖像权、名誉权(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4.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即侵犯肖像权行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陈俊军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是侵害陈俊军肖像权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侵犯的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而未必侵犯肖像权人名誉权。但本案中,侵权人却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这也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原告陈俊军在入伍后,因表现突出而担任驻港海军护旗兵,其形象作为驻港海军代表出现于国内外新闻媒介,在军内外及其家乡产生较大影响。但被告使用其肖像做广告后,其战友误认为陈以自己的军人形象为他人作商业广告,而对其不满和指责,甚至怀疑原告当兵前是个近视眼患者,做了近视眼手术才当兵。被告使用原告军人肖像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他人对原告的尊重,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在社会活动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法院认定,该广告中原告肖像是以军人的形象出现的,而“激光一照、眼镜摘掉”、“摘下眼镜去当兵”等广告词、广告的内容都是商业化的,从而给陈俊军的名誉权也造成了侵害。

    5.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广告业必须进行必要的依法规范和整治,要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制观念,启发他们依法规范广告行为的自觉性,对有法不依的广告主应进行不留情的严厉处罚,对传播媒介也要通过法律处罚使其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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