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峡江素描:丑家伙的三部曲》是一篇虚构的小说,而不是纪实性的文学作品。文中主人公“丑家伙”是作者根据生活中众多人物的特点,融合提炼经过艺术加工而虚构的一个典型形象。因为小说中的主人公“丑家伙”与原告陈某的身份、生活经历有很大的差异。小说中描写的“丑家伙”,生活的大环境是长江三峡边,并没有明确的生活地点。由于是在长江这一带,因而在民间俚语、生存环境、风俗习惯等方面有与原告陈某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但是“丑家伙”人生经历:丧父、恋爱、生育是一般人都要经过的人生历程,并不是原告陈某所特有,而且“丑家伙”丧父、恋爱与原告陈某不仅在时间上不符,在具体情节上也不相同,婚后生育部分更是与其没有一点相似之处,小说中的主要情节都是虚构的。
其次、《峡江素描:丑家伙的三部曲》中并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既指向特定的人。只有指向特定的人的行为才够成侵害名誉权,未指向特定人的泛指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果生活中某人以某部不以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的情节与其相似为由“对号入座”,认定自已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这种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从本案来看,熟悉陈某的人及家人对“丑家伙”是否是现实中的陈某也存在分歧。这从陈某与杜某所举的证人证言可以得出,这些证人均生活在原告陈某周围,有与其父母一辈的人,有其同龄人。因此,同样不能认定“丑家伙”就是陈某。
第三、《峡江素描:丑家伙的三部曲》中并没有给特定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果。由于该文不是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而判断一部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看该作品是否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有侮辱、诽谤或披露其隐私的内容并给特定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后果。如前所述,该文是一篇虚构的小说,虽说该文中的主人公及部分人物在习惯称呼上可能与原告陈某及周边人有雷同之处,但该文描写的人和事不具备特定性和排他性,因此陈某认为该文对其构成名誉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名誉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解答》第7条明确规定,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说构成名誉侵权,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而从本案来看,陈某与杜某系舅甥关系,两家平时关系较好,杜某在36岁生日时将该书送陈某一册,本意是留作纪念,主观上并无过错和恶意,更没有将书中的“丑家伙”与陈某对号入座后来有意公布陈某的隐私,况且该书作者除送亲友外,仅销售44册即被封存。因为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在名誉权上,无损害即无责任。我们认定陈某名誉是否被损害,不应以陈某的自我感觉,而应以杜某的行为确实造成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说,在不存在陈某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情况下,其要求杜某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基于名誉权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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