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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等诉盛名公司未经其(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幢建筑物,各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一种所有状况。这种所有构成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关系。由于权利的客体是一个集合体,故这是一个较一物一权关系复杂得多的法律关系。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不但要面对他和房屋之间的“所有关系”,还要顾及他和邻居(其他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其权利的行使必将受到全体区分所有权利人“共有关系”的限制,不像单一所有权关系那样可以任意行使。

  本案被告借拥有的底层单元所有权及其与地下部分直接相连的便利,开掘争议楼房的地下部分,在专有部分内增建夹层扩大使用空间。被告的该行为虽得到所在市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并经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部门鉴定对建筑物的整体安全尚不构成危害,但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首先,被告开挖的部位属共用部分。专有部分仅指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四周上下均为封闭的建筑空间,该空间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必须具有独立性,除此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均为共用部分。可见,被告的专有部分范围是墙壁、地板和天花板之间所围成的建筑空间,不及于地板以下。在区分所有权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地板以下应属共用部分。其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属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被告对该共用部分改建或使用需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既构成对其他区分所有权利人共有权的侵害。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法,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有所涉及,其中第八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被告改建共有部分,即使取得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许可,也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但如未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其行为仍应认定违法。再次,被告对专有部分的利用,也不得损害其他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被告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专有部分进行装修或必要的改良。但区分所有中的专有部分仍是整个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中支撑整个建筑物存在的梁、柱、外墙壁等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仍属共有部分,被告仍不能像对其单一所有权的建筑物那样任意改动或损害,仍应服从共同利益。被告在其专有部分的空间增建夹层,使梁、柱的负载加大,纵然形式上属于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权能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对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有损害,也不应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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