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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6)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彭家慧作为彭家珍烈士的近亲属对杂志社提起诉讼,是维护彭家珍烈士的名誉,而非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一审法院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了侵权,没有法律依据。彭家慧要求赔偿其住院治疗所受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杂志社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予支持;但提出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的差旅费、复印资料费等应予支持。彭家慧死亡后,其应获得的经济赔偿由法定继承人林琦、林玮、林琮、高学冰、林玉章共同继承。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故事》杂志社赔偿彭家慧精神抚慰金人民币 5万元;

    三、《中国故事》杂志社赔偿彭家慧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复印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 500元;

    四、《中国故事》杂志社将赔偿彭家慧的上述款项,支付给林琦、林玮、林琮、高学冰、林玉章,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履行完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故事》杂志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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