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者王倩(女,1987年 4月生,铜山县郑集中学学生)是被告王家元、李淑荣的女儿。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路面为双向四机动车道,中心以双黄线隔离,总宽 23.2米。2001年 1月 8日 13时许,下雪,案外人柳振海驾驶案外人卞迎秋所有的苏 CB 4193号半拖挂汽车,沿苏 2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 80公里+ 700米处时,发现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骑车人王倩,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因有雪路滑和车速高,苏 CB 4193号的车头越过公路中心线,车尾向右甩尾侧滑。苏 CB 4193号的车头越过公路中心线后,与相向而行由原告周庆安驾驶的苏 CM 4743号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周庆安受伤,两汽车不同程度损坏;车尾向右侧滑时,又将王倩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倩当场死亡。铜山县交通巡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苏 CB 4193号汽车驾驶员柳振海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发现险情时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后发生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驾驶车辆必须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机动车遇有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倩在横过公路时对车辆观察避让不够,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 CM 4743号汽车驾驶员周庆安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
事发后,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铜山公司对苏 CM 4743号货车定损,确认损失数额为 26900元。原告周庆安受伤后,在铜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 30天,自行负担医疗费 3439.20元。案外人柳振海以及苏 CB 4193号汽车的车主卞迎秋已经向王倩的亲属赔偿损失 4.3万元,给周庆安赔偿损失 2.8万元。
2001年 5月 8日,原告周庆安以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却损失惨重,王倩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其遗产继承人应按王倩分担的责任给予赔偿为由,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书》、车辆产权证、户籍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反诉原告王家元、李淑荣主张反诉被告周庆安超速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此出示了证人陈兴广、周贵民的证言。周庆安对陈兴广、周贵民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陈兴广、周贵民没有到庭,无法质证,故对这两个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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