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你对自己反拥有的权益了解多少呢?你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吗?你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吗?现精选十个典型案例进行点评,真诚希望帮助广大消费者在遭遇损害后能够有理有据进行索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05年2月26日晚,李某等3人来到某酒吧喝酒,深夜12点多到卡拉OK房唱歌,刚半个多小时,电视机突然显不出图像,工作人员发现电视机里有水,怀疑是李某等人把啤酒倒入电视机内。李某等人认为不是他们弄坏的,双方遂发生争吵,李某等人在卡拉OK房内被人扇耳光、殴打。最后李某等人向酒吧交纳了4000多元押金后离开,并将电视机搬去维修。3月31日李某将酒吧老板告到法院,7月25日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还要赔礼道歉,并支付李某5万元精神损失费。
律师在线:本案中酒吧方面殴打李某已构成对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并且殴打、扇耳光等是带有侮辱性的行为,足以构成对人格尊严权的侵犯。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后,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判决酒吧给予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
案例二
2003年9月章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次日在家使用过程中发现冰箱不制冷。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后判定是质量问题,同意退货,但认为章先生把外包装遗弃了,要求其必须支付近300元的包装费,并给一张费用证明:纸包装用150元、泡沫材料50元,加上人工费等合计289元。章先生认为店方的做法不妥,愤而投诉。
律师在线:本案中“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不能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也不能以此强索所谓的“外包装赔偿”。
案例三
2003年8月12日晚,李某到某酒吧消费,李某认识的酒吧服务员与邻座客人发生矛盾,邻座客人离开后十余分钟,李某被进入酒吧的人员用刀砍伤,因治疗及误工损失万余元。此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酒吧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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