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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蒲为民,男,21岁,甘肃省武威市人,原系大庆石油管理局第四采油厂二矿五区四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村4?5号楼二单元301室。1991年4月23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蒲为民犯抢劫(未遂)罪和盗窃罪,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1年1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蒲为民想到“快过年了,没钱花,抢点钱”,便从家中出来,在让胡路区银浪村514楼附近转悠,伺机作案。此时,住在该楼三单元五楼的妇女方××(28岁,工人),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下楼准备去朋友家散散心。方从三单元行至楼西头,发现蒲为民跟在身后,觉得可疑,便转身返回三单元上楼,蒲为民也尾随上楼。方走到五楼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为民误认为方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方被吓得惊叫了一声,方的丈夫王为银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答:“我找水喝。”王质问:“你找水喝,怎么找到五楼来了?”王见蒲答不上来,即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协助下,将蒲为民扭送到公安派出所。蒲被抓捕后,始终供认他到方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并且主动交代了他于1990年初至同年10月,曾经先后盗窃作案五起,共窃得汽车用的录音机4台、喇叭2只、电话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经过查证,蒲为民的盗窃行为属实,除一台录音机外,其余物品均被公安机关缴获。

    「审判」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蒲为民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念其盗窃事实系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至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一事,经查,被告人尾随妇女,夜闯民宅,虽有作案动机,但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也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1年6月26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蒲为民不构成抢劫罪;(三)收缴的赃物依法返还失主。

    宣判后,被告人蒲为民服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遗漏犯罪、量刑不当”为理由提出抗诉。该院认为,被告人蒲为民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尾随、跟踪、闯入室内的行为,对被害人已造成了威胁和健康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未遂)罪。同时认为,原判对蒲为民的盗窃犯罪量刑偏轻,应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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