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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陈志盛抢劫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6日晚,上诉人陈志盛的弟弟陈志滔到三水六和镇买鸭,装满一车鸭途经六和镇濠江山庄,在拐弯倒车时,将濠江山庄门前的车棚撞烂了。有几个人过来拦着叫下车,山庄老板先说要陈志滔给 1000元,后又说最少也要1800元,少一分也不行;还说不修好车棚不让走,陈志滔怕耽搁久了车上的鸭子会闷死,便凑够1000元,陈志滔的生意伙伴帮出800元给山庄老板。上车时,陈志滔便用电话将此事告知上诉人陈志盛,说刚刚在濠江山庄给老板“屈”了1800元。第二天晚上21时许,上诉人陈志盛伙同另外三人开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六和镇濠江山庄,由二人负责看守值班服务员,上诉人陈志盛拿一条长约1米多的木棍和另一人冲到该山庄山顶曾华忠的宿舍,拍开门后便强行冲入曾的宿舍,索要曾华忠“屈”其弟弟陈志滔1800元,并用木棍殴打正在浴室洗澡的被害人曾华忠,将曾的头部打伤,拿到1000元后,陈志盛与同案人一起离开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曾华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曾引起了相当广泛的讨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曾对此进行过报导。各方面人士基本认同本案中陈志盛构成抢劫罪。本着百家争鸣的思想,我在此仅对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罪谈谈自己的意见。

    本人认为刑法体系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对刑法典中的总则和分则部分不能割裂开来看。在确定一个罪名是否成立,不仅要以分则中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也要以总则的一般规定为依据,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进行综合分析。

    判决构成抢劫罪的认定是这样得出的,先研究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为,在得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结论后,就推出1000元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合法有效转移给对方的结论,既然是对方的财产,陈志盛用暴力拿回这1000元钱就属于抢劫。本人认为存在以下误区:

    错误一,既然是认定陈志盛是否构成抢劫罪,就应该以陈志盛本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和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与陈志盛的定罪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判决书对陈志盛构成抢劫罪的出发点错误。

    错误二,对方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但这并不当然的意味着1000元的所有权已经合法有效的转移。毕竟对方声称不给钱就不准把车开走,就会造成鸭子死亡的后果直接迫使陈志滔交出了这1000元钱。这件事情虽然形式上协商公平解决,但陈志滔交出1000元钱毕竟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数额上显失公平,这种协议根据民法规定应该可以撤消,该行为是否有效还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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