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丁立军在假释期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间,骑摩托车或自行车携带匕首、手电筒等工具,先后窜至莱西市的十余处村庄,趁夜间翻墙人院,持匕首拨开门拴,或破门、窗入室,拧下灯泡,拉下电闸,采取持匕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奸作案40起,对代某英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被告人丁立军还抢劫作案6起,盗窃作案15起,盗窃王某正等人的摩托车、电视机、酒、花生油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
[审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立军数十次以暴力或胁迫的方法人户强奸妇女多人,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必须严惩。被告人还抢劫作案六起,其中在入户强奸犯罪的同时抢劫作案五起,构成抢劫罪;盗窃作案十五起,且盗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立军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该被告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立军犯强奸、抢劫、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丁立军所提,在对被害人周某翠犯罪时,只想抢劫,没有对其强奸的意图和行为的辩解理由;以及被告人丁立军的辩护人郭威所提,被告人丁立军能主动交待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发还失主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虽然属实,但被告人丁立军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假释后又在假释考验期间大肆实施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且其强奸犯罪的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又系累犯,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三款(二)项、第263条(一)项、第264条、第57条第一款、56条第一款、第86条第一款、第69条、第71条、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丁立军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犯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撤销对被告人丁立军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
宣判后,被告人丁立军服判不上诉,二审法院经复核核准被告人丁立军死刑。
[问题]
1.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又连续犯罪,是否对被告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2.是否构成累犯?
相关文章
- ·游智健在假释考验期间内有违法行为被撤销假释
- ·假释期间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
- ·同居期间一方拿走对方存款是否构成犯罪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
- ·如何处理假释期间再犯罪
- ·假释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罚?
- ·公安部要求世博期间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 ·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分手后是否仍需履行
- ·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工伤?
- ·的哥工作期间被打 是否工伤
-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
- ·同居期间所订“分手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 ·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 ·假释期间欲结婚不必经审查批准
- ·司法考试:判断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步骤
- ·单位在劳动者涉嫌犯罪期间,可与其暂停合同履
- ·羁押期间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 ·刑事羁押期间作出的民事承诺是否有效?
- ·盗窃借条是否构成犯罪
- ·除名不合程序被撤销 职工能否享受期间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