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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陈志盛抢劫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错误三,如前所述,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罪应该以行为人(陈志盛)本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为研究对象,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所以这1000元最终属于谁不是本案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关键在于陈志盛是否有这钱属于他人的明确认识以及自己行为违法性质的明确认识。

    从行为人的学识水平来看,当时陈志盛不可能通过专业的法理分析得出其弟不得已赔偿的 1000元钱的所有权已经合法有效转移给受害人了(这里暂且做已经合法有效转移的假设,但应该强调的是不成立敲诈勒索并不等于受害人就当然的成为1000 元钱的所有权人)。因而,行为人认为是那是他弟弟的钱,而不是受害人的。从行为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他也的确只是在他认识支配下拿回那1000元钱。在他的认识里,他的行为只是要回他弟弟的钱,并没有要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没有明确认识。从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来看,行为人也把数额控制在他弟弟给付范围内。从受害人方面来看,事发当时受害人当时的确有强行扣车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表示的确使得行为人的弟弟不情愿、不得已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给付了1000元。在行为人认识里,这只是民事上的纠纷,仅在解决纠纷的手段上有不当之处。因而,对行为的危害性质没有明确认识。

    最后,本案应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外在表现上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但仅从客观行为来分析,容易导入客观归罪的误区。因而,本人认为行为人不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故意,且情节和危害结果不大,不构成抢劫罪。

 张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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