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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区别的关键?熓切形?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张福顺

  案    由:贷款诈骗

  一审案号:(2002)秦刑初字第12号

  二审案号:(2002)冀刑二终字第78号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月6日,被告人张福顺以秦皇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购买秦皇岛市港城信用社综合楼一栋,价款为人民币360万元,并于1995年1月12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1995年4月4日,张福顺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以秦皇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以付租船费为理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后经河北大街办事处多次催要,张福顺除于1998年10月22日将一台“凌志LC700”轿车给付贷款方折抵部分贷款外,其余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偿还。

  1995年5、6月间,张福顺谎称已用在农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抵押的楼房证丢失,骗取秦皇岛港公安分局第三派出所的证明信后,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补办了新的房证。1996年2月7日,张福顺用补办的房证做抵押,以其在秦皇岛市工商局注册的“秦皇岛市腾达铝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以付货款为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民族路办事处?熞韵录虺?“民族路办事处” 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天。其中100万元由张福顺以转账支票方式转入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海阳路办事处的账户上,后转到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文化路办事处秦安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账户上做期货生意,并亏损82.3万元人民币,剩余部分投入到张福顺发起设立的任丘市东福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张福顺将该公司转让给魏文进?熚何粗Ц蹲?让费 ,该公司1999年8月20日被任丘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另100万元人民币由张福顺陆续提取现金,用于购买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经贷款方多次催要,张福顺于1997年8月偿还了民族路办事处一季度贷款利息7.3万元人民币,并多次订立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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