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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豫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1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亏损124055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还人民币5万元,尚有74055元不能退还,对此应以贪污罪论处。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7年8月19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苏豫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2.赃款74055元继续迫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豫鲁不服,以其动用公款13万元进行期货交易,是代表单位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苏豫鲁用公款13万元人民币进行期货交易,并造成124055元的亏损一节属实,但苏豫鲁提出公司搞期货交易的建议,曾得到该公司部分负责人的认可;上海第二律师事务所退还的10万元诉讼代理费,是苏豫鲁以单位资金困难要求对方退回的;期货交易部门提供的苏豫鲁登记的手续是以法人单位办理开户的;且在交易期间,未见苏豫鲁在该帐户提取现金供个人使用。据此,原判认定苏豫鲁擅自动用公款13万元进行期货交易,是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原判认定苏豫鲁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苏豫鲁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2月25日判决如下: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合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苏豫鲁无罪。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苏豫鲁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2.本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相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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