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艳购衣后拿走摊主装有钱款的挎包盗窃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关于对朱小艳的行为应定什么罪,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朱小艳乘王寅宝不备之机,公然将其装有巨额钱款的挎包拿走,与抢夺罪的特征相似,定为抢夺罪比较适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朱小艳将挎包拿走时,并未实施公然抢夺,而是背着财物所有人把挎包偷偷拿走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盗窃罪。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正确。王寅宝为方便给朱小艳试穿衣服,将挂在自己肩上的挎包让朱暂时拿着,此时朱就在王的摊位跟前,挎包仍然在王寅宝的视野之中。朱小艳买了衣服后,见王没有从她手中要回挎包,即产生非法占有的歹念,乘王不注意时带包离开了现场,使装有巨额钱款的挎包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这一事实表明,朱小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
综上分析,一审法院认定朱小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是正确的。
朱小艳乘被害人不注意时将被害人交给她暂时拿着的装有巨额钱款的挎包拿走,这种盗窃毕竟与那种撬门入室的盗窃不一样,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轻一些。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朱小艳即使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显得过重。鉴于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对朱小艳的处罚,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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