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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1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59] 《公司法》第104条只规定了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而未规定少数股东的自行召集权。

  [6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41条规定了判断是否是控股股东的标准,见前文注释。

  [61] 要求披露: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以及本公司持有该关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参见国务院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5年12月21日公布,1999年12月21日公布修订版)

  [62]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1999年10月10日)。

  [63]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参见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5月22日)

  [6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第83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注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序。

  [6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259号)

  [66] 《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除此之外,主管部门还规定: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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