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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9)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然而,国有股权垄断正是我国政府发展证券市场之既定政策的必然结果,该政策的主旨就是利用证券市场动员民间资本救助国有企业,使整个证券市场成为专门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专门救助国有企业的“输血工程”。这一立法政策使上述制度平台顺理成章地获得了充分的合法性,法律和监管法规建构的一系列防范机制则因此遭到彻底瓦解。法律制度的这种自我反对倾向造就了根植于现行法律制度深层结构的制度性利益冲突,整个证券市场因此遭到系统性腐蚀。更严重的是利益冲突俨然成为制度的一部分,制度运行如果不表现为利益冲突就无法展开,[94] 而且,制度性利益冲突还不断培育出植根于制度本身的既得利益集团,任何改良措施都可能遭到他们的抵制和化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合理的推论是,如果没有立法政策和制度平台的根本转型,现行法律框架内的修补无异于隔靴搔痒、扬汤止沸。

  改革需要耐心,更需要正确的路向。为克服制度性利益冲突,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发展一个公平有效的证券市场,立法政策必须以增进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少数股东权利的可行性为中心目标,为此,政府角色须重新界定,现行法律制度须作如下改革:首先,证券市场应向国有企业和民有企业平等开放,打破市场准入、股权结构管制以及市场分割政策造就的国有股权对证券市场的垄断,给投资者选择自由,让市场竞争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其次,保证国家投资和私人投资享有同等待遇,在同价同股、异价异股的前提条件下,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再次,对控股股东、董事、经理有关的利益冲突事项应当建立具体可行的法律约束,同时,明确界定股东权利,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得关于利益冲突事务的充分信息,保证少数股东的表决权、异议权和诉权,并提供相应的民事救济手段,从而使司法审查有可能介入利益冲突纠纷,为少数股东伸张权利提供不受多数股权干扰的渠道。最后须指出,立法政策强调市场竞争并不是否认政府监管的重要意义,相反,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少数股东权利的可行性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和政府对权利的界定和信息披露的监管,甚至是依赖于高效、透明和廉洁的政府监管,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主张,改革的第一步应当从政府自身开始。

  不言而喻,由于 “路径依赖”的原因,政策转型必然面临重重困难,而最强烈的一种“路径依赖”可能来自政治运作层面(公共选择或利益集团政治),[95] 换言之,制度性利益冲突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会轻易放弃维护旧体制的努力,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尚任重道远。但我们仍然能够看到推动改革不断前行的动力:政府为维持旧体制所承受的巨大财政压力、国民经济所面临的国际竞争、中国为融入国际社会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以及民心对市场制度的普遍认同等等,都是推动立法政策根本转型的积极因素。

  注释:

  [1] 薛福成:《庸斋海外文编。论公司不举之病》

  [2] 陈炽认为,“夫公司哉,秉公而司其事之谓也”。参见陈炽:《续富国策。纠集公司说》

  [3] 参见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王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页81.

  [4] 1999年初,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对股份公司上市后的整体表现作了一次调查,通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比较分析揭示出我国上市公司效益的变化趋势:1994年以前上市的公司当年年底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4.6%,至1997年底净资产收益率为4.85%,三年内共减少66.8%;1995年上市的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9.22%,至1997年底净资产收益率为12.49%,两年内共减少35.5%;1996年上市的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1.99%,至1997年底净资产收益率为11.99%,一年内减少45.5%.转引自《信息日报》1999年5月15日。另,1998年沪深两市每股净资产收益率比1997年下降19.95%,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负债比率比1997年高出5个百分点,亏损公司83家,亏损面为9.46%,同比增长超过4个百分点。转引自蔡云伟:“上市公司群体优势没有丢”,载《信息日报》19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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