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在1999年公开披露担保抵押事项的138家上市公司中,至少由五、六十家长期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为同一集团的关联企业所作的担保更多。为控股股东所作担保,一般具有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大的特点。[24]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信用担保是变相的资金占用,它同样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必将提高上市公司的负债率,降低其资产流动性,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以国有股配售实验为例

  (一)政策缘起

  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1999年9月22日通过决议提出,为“逐步解决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资本金不足、社会负担重”等问题,应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种方式是,“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25] 这段话表达了这样几个意思:(1)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在于降低国企负债率、补充资本金;(2)国有股减持不得影响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股;(3)国有股减持是与国企改制上市相类似的帮助国企直接融资的一种方法。

  同年12月2日财政部官员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在上市公司中进行减持国有股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其第一步的目标是逐步将一般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重从62%降为51%,1999年将首先进行两户试点,2000年将总结这两户的经验决定是否扩大试点。国家、企业将把通过减持获得的资金用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以及配置更为优质的资产等。[26]

  (二)配售方案

  同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指出,确定10家上市公司作为国有股配售试点的预选单位,年内将从中甄选2家组织实施。其余8家将在明年与其他公司共同参与国有股配售预选。国有股配售试点具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配售价格将在净资产值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试点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公司原有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向基金配售的国有股须在两年内逐步上市。[27] 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公告,经财政部认定,两家试点公司定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简称:中国嘉陵 600877)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黔轮胎 0589)。证监会有关人士就此事发表谈话说,国有股配售方案充分考虑了我国股票市场实际情况,配售价格比较合理,配售股票将有相当大的获利空间。[28] 当时,市场也将此视为利好,12月1日,中国嘉陵和黔轮胎分别位居沪、深两市涨幅榜首位,收盘价分别为8.03元和8.29元。[29]

  (三)利益冲突 [30]

  国有股配售实际上是国有控股股东向少数股东(公众股东)转让股份的交易,如果按市价转让,其中并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包括A股、B股、H股等,非流通股主要指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称国有股。考虑到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国有股无法按市价转让,这就产生了非市场定价问题,非市场定价就可能导致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配售价与市价的差价到底应为多少,是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在此次交易中利益分配的关键问题。对控股股东来说,只要配售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他们就可以获利;对少数股东而言,只有在认购配售股后得出一个低于配售后流通股市价的除权价格,即所谓配售之后股价具有“上涨空间”,他们才有机会在二级市场上获利。由于国有股配售只是扩充了流通股数量,所以有人称该除权价格是“自然除权价格”,计算公式是:[31]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