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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权能的再划分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法人与股东针对法人财产所享权利的关系,是现代法人制度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学说予以阐释。本文对具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了简要说明并指出了其缺陷,并且在论述了所有权权能再划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其政治经济学基础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所有权权能包括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物质权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实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价值权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权客体在价值层面上的终极支配。

  关键词:法人所有权、股东权、所有权权能、物质权能、价值权能

  引言

  针对股东投资的财产和法人存续期间经营增加的财产,法人与股东分别享有何种权利?所享权利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这些问题因涉及到法人财产的控制和归属而成为现代法人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因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而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主体中的有效建立。目前,国内针对法人与股东关系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它们是:法人所有权说,股东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股东权和法人所有权说。经过仔细分析,笔者发现,传统的四种学说内容上不管如何的不同,但都建立在一个理论前提之上,那就是:所有权仅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固定组成。这一前提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于是,笔者便以所有权权能为出发点和切入点,对法人与股东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理论探索。

  一、关于法人与股东关系的学说及其缺陷

  目前,关于法人与股东针对法人财产所享权利的关系,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下面分别论述其内容及缺陷。

  (一)法人所有权说(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该说认为,股东投资以后,法人便对投资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超然于股东成为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股东不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所有权。

  此说在理论上有非常明显的缺陷,而且与实际操作也不相符合。理论上,股东的投资行为性质上是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219—220页。)惟有法律行为主体自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股东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投资,并没有表示出转移其所有权予法人的意思,所以股东不可能丧失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法人亦不可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从实践方面来看,若股东不享有所有权,则有很多现象无法解释。1、股东财产所有权既已转移,为何还要长期承担投资风险?因为按照一般理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权与风险均随着交付或者登记而同时转移。2、为何股东还能通过公司章程来规范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活动?3、为何股东还能通过股东会做出决议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4、为何公司终止后,股东对剩余财产还享有分配请求权?

  (二)股东所有权说(孙志平:“对股份及股份公司财产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该说认为,法人所有权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虚构,法人的财产乃至法人本身均为股东所有和控制。

  此说也存在明显的理论漏洞。一方面,该说将法人本身连同法人财产一并视为股东所有权的客体,否认了法人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可以将股东在法人中享有的股份比例视为其财产的一部分,但要在法律领域内将法人视为股东所有权的客体似乎有指鹿为马之嫌。)另一方面,财产是人格的基础和延伸,财产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衡量一个人人格的实现程度。在法人亦是如此。若法人没有自己可以控制的独立财产,则难以成为法律上独立的主体,亦无法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即意味着丧失了从事民商事活动、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这与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通过立法、判例赋予法人以独立法律人格的现实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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