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权能的再划分(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至于这里的占有和使用,则与占有和使用权能在内容上没有明显的区别。但股东不能直接和随意干涉法人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二) 价值权能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价值权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权客体在价值层面上的终极支配。其法律特征主要可概括如下:
第一,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一特征,在内涵上与物质权能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本相同,固此不再赘述。
第二,“价值层面”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能通过直接的、实际的和随意的方式,而只能是间接的和谨慎的方式。
第三,“终极支配”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是指股东所享有的对法人收益和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2、剩余控制权(或称最终决策权)。剩余控制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对法人管理者的选择权和对法人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对于这两层内容的提出,笔者得益于经济学家费方域的启发。他认为,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必依据一定的协议与合同,而协议中未规定的决策和实施权,就是剩余控制权;对协议之后剩余收益的取得,就是剩余收益权。显而易见,无论合同怎么转让,这两项权利均牢牢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7、100页。))由此可见,以这两项权利为内容的价值权能成为了所有权弹性力的源泉,价值权能是所有权最根本、最核心的权能。
(三) 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的关系
第一,所有权是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的有机结合,而并非两者的简单相加。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的结合是立体的,而非平面的。所谓立体的,即为能动的。 2、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的结合是动态的,而非静止的。这两种权能的有机组合,只有在二者发生分离、然后合并的不断反复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最明显的体现。 3、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的结合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这主要是指,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所有权权能可能超过这两项的范围,这正是其开放性的体现。
第二,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相互制约,以达到法人与股东的制衡。享有价值权能的人虽为所有者,但不能随意干涉物质权能享有者的占有和使用。而物质权能享有者的收益和处分则要受到价值权能的制约和干预。前文已作分析,固此不再赘述。但此种限制须“依法”和“依章程”。
第三,价值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和本质权能,是所有权弹性力的源泉和根本体现。价值权能的核心地位体现在:价值权能与所有权密不可分,一旦价值权能发生分离或丧失,则所有权亦发生转移。换言之,所有权人必须享有价值权能,行使价值权能的人必然是所有者。另外,只要价值权能掌握在所有人手中,则不论物质权能是否发生分离、分离的程度如何,最终所有权都会恢复其圆满状态。
四 结束语
从法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一角度,我们提出了“所有权权能再划分”的理论设想和该理论基本的框架体系。这一理论的提出具有非常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在于,现在国内学术界几乎没有提出能有效指导法人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理论,而法人与股东关系又是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及世界竞争的加剧,国内的法人感到压力陡增,并纷纷寻求增强自身实力的理论机制,其中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机制进行转变成为了首选。于是,在入世和经济体制改革这一大背景下,“所有权权能再划分”理论的提出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
- 上一篇: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 下一篇: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之重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