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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论(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前面提及,有限公司无法发挥有限责任的功能,而其所具有的特征又使得有限责任的制度缺陷和道德风险被放大,其反效率的一面更为明显:

    (1)有限公司具有闭合性和灵活性,不可能对其施加有效的监管,甚至一般的合同债权人都难以充分获取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相反,如果对其加强监管,比如大量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不仅会带来极高的信息成本,还有违这种制度设立的初衷,削弱其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的灵活性。监管的缺失或者松弛给有限公司滥用公司人格诈害债权人与整个社会提供了莫大的方便。“刺破公司面纱”几乎都发生在有限公司身上,这可以算作一个明证[43].

    (2)有限公司股东兼职管理层,消除了独立的管理层在抵御有限责任负面影响方面的作用。在股份公司中,管理层一般由职业的经理人组成。即便抛开这些经理人的职业道德[44]不论,由于他们投入公司的是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又具有无法分散投资的特点,所以管理层自身是厌恶风险的。他们与公司荣辱与共。如果公司由于从事风险过高的事业而倒闭,他们就会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即便从事某项高风险事业最符合股东的利益(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如果缺少控制股东的严密监督,他们还是宁愿过平稳日子的[45].更何况,管理层还负有维护公司独立利益的义务,有时甚至还要考虑所有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这就为股东外化风险于社会树立了一道屏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衡作用。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作为一种专门针对股东的诱惑[46],在股东身兼管理层的情形就会无拘无束地泛滥。

    (3)有限公司股东往往实际控制或者可得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低成本地监督公司的经营[47],也有能力控制或者影响公司是否从事过度危险的事业、是否采取足够的预防危险的措施或者是否投保足额保险,由其承担自己能够控制的风险所带来的全部后果并不算苛刻。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多数股东为被动股东[48],且极为分散,监督公司的运营要付出很大成本,所以多数股东表现出“理性的冷漠”,一般遵循“华尔街规则”,用脚投票,实际上沦为债权人的地位,无法对公司的运营施加有效的影响,不宜因为管理层的决策而负担自己无法控制的风险[49].

    (4)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简便,资本规模小,设立成本比较低,这一特征为其股东同时或者先后设立多个公司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究提供了方便。比如,股东可以就同样的业设立多个姊妹公司,或者在自己的公司因侵权责任倒闭之后立即重开一家。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固然要承担高昂的设立费用,即便是发起设立,也因为法律要求较高的资本额和繁杂的程序而成本不菲[50].

    (5)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少,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达成向社会转嫁风险的共谋。相形之下,股份公司的股东要达成同样的共谋,就要付出多得多的成本。即便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有能力迫使管理层向社会转嫁风险,也会由于其不能收获所有的成果(大量的小股东可以免费搭车)而动力不足。

    另外,有限公司具有封闭性,股东变动较少,即便令其承担无限责任,也比较容易确定被告,诉讼和强制执行的成本也都非常低。比较而言,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瞬息万变,要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自然要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51].

    3、有限公司是否是合格的公司?

    学者在论证公司或者法人的价值或者制度优势的时候,往往宣扬其具有集资优势、长生优势、分险优势和管理优势等[52].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可以发现有限公司基本上不具备这些优势,有负人们对于公司(或者法人)的合理期待。

    (1)在集资优势方面,股份公司能够积少成多、积沙成塔,聚敛巨资,兴办自然人财力难以企及的事业。而有限公司对于集资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甚而至于可以说是无能为力[53].一些国家对于有限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而且即便法律不加限制,实践中其股东人数依然非常有限[54].可见有限公司在聚敛社会资金方面并不比合伙更有优势[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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