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论(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6)衡平居次规则,又称为深石原则。这种规则主张在公司破产时,为公平起见,某些债权人(尤其是公司内部人)的债权次于其他债权人受到清偿[76].股东通过借债于公司,既可以减少应缴税款,还可以通过减小公司资本额来降低自己承担的最终风险,并且往往通过对优良资产设置担保物权等手段在破产时“金蝉脱壳”,攫走公司大部分资产。这种规则可以防止股东将公司变成“干瘪公司”(thin corporation)[77],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强化对公司外部债权人的保护,是一种比刺破公司面纱温和的手段,但也是更为无效的手段。它并不能使债权人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行使权利,而且适用条件也比较严格[78],对于弥补债权人所受的损害作用有限。

    (7)转移责任于公司的管理层或者其他有承担风险能力的人。在公司没有足额投保时,公司的管理层(董事或者主要的管理人员)应对超过公司资产的债务负担个人责任[79].这种方法试图借助公司管理层迫使公司积极投保责任险。不过,正如前面在责任保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某些危险不存在保险市场,这种方法就无用武之地了。更何况,何谓“足额”保险也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另外一种主张是在公司破产时使侵权受害者的债权先于其他某些或者全部债权人受偿[80].这一主张意图以此促使有实力的合同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等金融债权人)担负起监督公司足额投保或者谨慎运营的职责。在公司资产足以履行侵权责任的场合,银行等合同债权人还有动力监督公司资产运营和风险控制。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履行侵权责任,银行等合同债权人根本就不会进行监督[81].另外,对于那些不依赖贷款为生的小型有限公司,这些措施显然就会失灵。

    (8)某些特别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在环境侵权等领域,立法可以规定特别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即不以公司既有财产为限。其中最为著名的当推美国《综合性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简称CERCLA)。依照该法,任何拥有或者控制排放废物场所的当事人都应当承担清理废物的费用[82].这种责任模式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的原则,直接对有关各方课以责任,避免了刺破公司面纱标准的含混不清。但是,这种规则一则局限于环境保护领域,二则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很大程度的削弱[83],所以补救有限责任弊端的效果亦不明显。

    (9)股东对于雇员的工资债权负担无限责任。如纽约州规定闭合公司的十大股东对公司所欠雇员的工资负有无限连带责任[84].这种措施基于对特定主体(雇员)的特殊保护,所适用的范围极为有限,只能作为舒缓有限责任制度不合理性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有限责任框架之外的措施——无限责任

    以上介绍的这些措施终究是在有限责任的制度体系内进行的敲敲打打、修修补补,不足以充分全面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经过一段荒唐的有限责任闹剧之后,或许我们还得回到最初的原点——无限责任[85].

    在有限公司采纳有限责任弊端重重的情况下,在有限公司只能迎合狡诈股东的私欲而缺少任何为人称道的效率的情况下,在运用各种手段对其缺陷进行救济都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我们除了舍弃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之外,还能有其他什么更好选择呢?当然,无限责任模式下有限公司仍然有其弊端,可是这种弊端有有限责任所带来的那么多吗?或者,无限责任的弊端果真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吗?

    在进入无限责任利弊分析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无限责任的两种模式:连带责任和比例责任。前一种责任广为人知,即每一个股东都负有清偿超过公司资产的全部债务的义务。当然,如果股东清偿的债务超过了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后一种责任可能仅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实践过,因此声名不彰[86].不过,现在有一股用无限比例责任改造传统合伙型企业(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潮流,这种责任模式将会获得越来越多的市场。这种模式主张每一个股东对超过公司资产的债务仅负担与自己出资份额相应的部分,就其他股东的债务对债权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