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10)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总之,一方面,党委和政府通过合同在农村进行政治经济治理的策略在法院帮助下得到了强化;另一方面,法院通过这些活动,在政府和农民那里的“威信”和地位都得到了提高,而这为法院进一步深入治理实践提供了更多的自信和根据。

  这里我们应该提及1986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表面看来,这个《意见》对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采用了一种相当消极的表述方式,强调纠纷解决应首先由基层组织和行政部门来调处,法院的受理并不作为首选方案:“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发挥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绝大多数纠纷可以由它们调处。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然而,透过对中国复杂的部门组织逻辑的理解,我们会发现,这里最高法院并不是在规定法院受理的程序,而是确定法院和农村基层组织及承包合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处理纠纷中应注意采取的组织原则。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就不能认为最高法院是在约束基层法院的管辖权。毕竟,在基层甚至在中国部门组织的各个层次上,处理好法院和其它部门的组织关系,是法院顺利发挥其职能的重要条件之一。法院要更好地把自己的实践整合到党和政府关于承包合同的整个治理实践中去,并在这种总体的治理实践中找到自己恰当的位置,就必须顾及而不是无视这些组织原则,避免和其它机关发生矛盾。

  确定收案范围,尽量发挥行政管理部门作用。农业经济合同涉及面大、数量多,而且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不受理不行,都受理也不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有利于法院办案、有利于生产、有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出发,确定了农业经济合同纠纷的收案范围:一是县委交办的首先解决;二是大队、公社和有关部门解决不了的“缠手户”由法院受理;三是业经基层调解,当事人不服而到法院告诉的立案审理。此外,统由行政部门调解处理。这样,较好地发挥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使发生的各种纠纷得到及时、正确、合法的解决。(注:《关于怀德县人民法院处理农村生产责任制合同纠纷的情况》,《人民司法》1983年第12期。)

  上述报道还谈到,法院受理承包合同案件的最终理由,它并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政法工作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应为经济基础服务”这样一种意识形态。与此相适应,是组织原则而不是程序法决定着法院工作的先后顺序:相对于行政部门,法院始终是这种治理实践的加入者,而不是发起者,它不可能替代行政机关来发动某项工作,而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拾遗补阙。“首先解决县委交办的案件”说明了它在这种总体实践中的从属地位;解决其它部门解决不了的“缠手户”,暗示了它在合法地使用暴力方面的作用和能力;而用“审理”来解决“调解”不成的案件,则是它的专业所长。

  四、送法下乡与综合治理

  通过合同的治理实践要求一种不同于审理常规案件的策略和技术。我们将看到,治理的逻辑要求法院放弃在常规案件中等待纠纷上门,等待当事人启动诉讼过程、法院坐堂办案的做法,而把法律的力量主动向司法体系之外的农村开阔空间转移、渗透和集结。这种力量的转移和输送被称为“送法下乡”(注:苏力:《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而在力量的传输过程中, 法院又采取了不止一种技术,这些技术的总和被称为“综合治理”。山东省高级法院总结道:

  我省农村经济纠纷面广量大,并且具有案情简单,类型单一,当事人集中的特点。从这一实际出发,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走出了一条集中审判力量,组成巡回法庭,运用系统工程方法的理论,以审理案件为中心,把宣传法制、帮助修订完善合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各项工作与收案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对处在不同阶段的纠纷,实行综合治理的新路子,收到了标本兼治、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李勇:《从4766到84190 :对全省两年来经济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概要分析》,只有在把农村中的经济纠纷进行一种法律的建构和概化之后,那些在行政部门看来错综复杂的案件才具有了“案情简单、类型单一、当事人集中”的特点,总体的治理实践才可能找到某种整齐划一的做法,达到治理的规模经济效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