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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7)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承包合同纠纷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正式进入法院的受案范围,是1984年4 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确定的。在那次会议上,最高法院决定,各地人民法院(主要是农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或农村基层组织调处未成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均予受理(注:参见《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页。“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在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中已明确规定了的。我们收案范围的第三条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农村社员、专业户与社、队之间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应予受理。’这是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确定了的。”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王奇同志在经济审判专题郑州讨论会结束时的讲话》(1985年5月14日), 《审判实践》(辽宁)1985年第3期。)。

  从全国的统计看,1984年以后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数、审结数总体上呈上升状态。

  表2.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年份

农村承包合同受理数

农村承包合同结案数

全部经济合同结案数

结案数之比(%)

1985

20 612

184 693

11.2

1986

33 663

280 105

12.0

1987

19 910

331 797

6.0

1988

20 698

443 571

4.7

1989

19 810

615 778

3.2

1990

31 217

1991

44 562

1992

51 036

1993

47 040

47 452* 

824 448

5.4

1994

67 067

66 995*

971 432

6.9

1995

87 503

87 694* 

1 184 377

7.4

1996

81 368

1 404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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