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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1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这里,具体案件的审理起到了一种发现普遍问题的作用,普遍问题的解决则采用了针对不特定多数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方式,目的是在一种行为模式(拒交农业税和提留款)和法律后果(合同法、税法、程序法)之间建立一种一般对应关系;而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则使这种法律后果具体化、可见化。在下面这个例子中,这种个案的审判和普遍的宣传教育之间的配合策略表现得更明显:

  在经过法制宣传教育,大多数欠款户交了欠款或做出交还欠款的计划,少数拖欠户仍借口各种理由拒不交还欠款的,由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解决。法院的办案人员随即就地收案,就地审理。在十几天的时间里,先后立案审理了六十二起案件。他们根据案件的特点,仍坚持以法制教育为主,都迅速结了案,并收到了良好效果。窑站堡村农民冯福,承包该村铸造厂,共拖欠承包费一万五千余元,他本来有偿还能力,可经多方面作工作拒不交还,且态度不好。为此,村委会提起诉讼。在审理此案时,办案人员对其不履行合同、拖欠承包费等违法行为对集体经济造成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反复向他讲道理、讲政策、讲法律,帮助他提高思想觉悟。最后冯终于承认了错误,当即还欠款三千七百元,还向村委会作了在今年十月底前还清欠款的计划。(注:丁力辛(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法上门为农村经济发展排难解纷》,《人民司法》1985年第10期。)

  这种策略被法院称为“点面结合”。事实上,这也是党和政府在进行其它工作经常采用的方法。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作为典型、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法院处理时仍然强调“就地解决”、“以法制教育为主”、“讲道理、讲政策、讲法律”,作“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类似于革命战争或政治运动中的游击队、武工队、工作组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总体上,进入法律程序并没有彻底改变法院处理问题的技术集合,而这种技术集合,也并不是法院特有的;法院所特有的通过举证来发现事实、通过法律推理来进行权利义务演算的技术,似乎并没有得到特别的强调。事实上,在法院眼里,法律特有逻辑的运用有时候反而会导致危险的结果,非但不足以解决问题,还可能激化矛盾,所以只能慎用。

  坚持疏导方针,多做转化工作。这类纠纷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不能简单从事。两年来,在他们解决的三百一十件合同案件中,判决只有两件:一件伤害、一件赔偿。这样做的好处是,防止矛盾转化,当事人服气,容易执行,党委满意,干部、群众都积极支持法院的工作。(注:《关于怀德县人民法院处理农村生产责任制合同纠纷的情况》。)

  在这里,疏导、转化、说服教育才是技术的正宗,并符合纠纷的性质-人民内部矛盾,而做出法律判决并按照程序执行这些法院特有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反而可能是一种简单化的技术。法院似乎在暗示,这些简单化的技术的用处更多在敌我矛盾领域;在人民内部矛盾中,使用它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是错误的。法院的目标很清楚,按照矛盾的性质解决问题,而不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执行法律。

  这种解决要求法院将法律的使用限制在“解决问题”的范围内;如果是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法院并不惮于鼓励其工作人员对一个个具体问题进行无止境的深入探究,但是这种探究却并不一定以某种法律理性为指引,也不强调对问题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话语的转化。我们在一些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经常看到的所谓复杂问题,指的并不是它在法律科学上的复杂性,而是社会工程意义上的复杂性。

  果园承包合同纠纷就是这样一个复杂问题。随着1983—1984年全国范围内水果价格放开,果园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比起土地承包合同,果园承包合同涉及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要复杂得多。集体化时期遗留下来的果园要维持规模经济,不可能像土地那样在各家各户之间平均分配,而只能是一个或几个承包人承包;承包指标也比粮食作物难以确定;灾害和果品价格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都由承包者承担,不确定性增大了;果树的生长期跨越数年,村组干部变动,也更容易影响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且果园承包合同涉及的不光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其它非承包人虽然没有进入承包法律关系,但作为发包方所代表的“集体”的一分子也对果园的收益间接拥有权利。这使得果园承包合同的处理往往要考虑三方的关系(注:这种情形,直到集体化时遗留的果园自然老死,或者在一次次的纠纷中破坏之后,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果树、建起果园之后才彻底改变。此后,果园承包不涉及这个三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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