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依法成立,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自觉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乙方若不履行责任义务,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田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甲方若不履行责任义务,对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补偿。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监证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1992年_月_日
这份合同由中共万水县委农工部和万水县农业局监制印刷,全县统一,除下面划线的部分和表中内容,其它都是固定条款。合同由乡(系监证机关)、村、组各执一份,农户手中并无合同文本。不过农户对表格中的内容也很清楚。合同涉及的土地系按人头分配,发包方和承包方无需讨价还价,因而更像在一份第三方(县委农工部和县农业局)起草的文书上签字画押。
但是,合同只有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文字,具体数额却没有规定。这要求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些项目。
我调查的那家农户实际上有8块地(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合同书中所涉及的只是其中的第1、2块。另有4块是向村、 组承包的“责任田”(注:也就是《万水县志》上记载的“劳包田”和“经济田”。农户把这些统称为“责任田”。),这部分承包没有统一格式的合同书,但承包事项在小组会计那里还是有详细的记载;剩下2 块是组内在已纳入规划的庄基地上临时分配的自留地和菜地,不承受任何负担。
表1.该农户实际土地承包情形
地块 |
性质 |
种植作物 |
面积(亩) |
1 |
口粮田 |
小麦 |
1.55 |
2 |
口粮田 |
小麦 |
3.1 |
3 |
责任田 |
高粱 |
0.67 |
4 |
责任田 |
桑树,套种小麦0.5亩 |
0.79 |
5 |
责任田 |
烟叶 |
2.0 |
6 |
责任田 |
小麦 |
1.0 |
7 |
自留地 |
小麦 |
0.4 |
8 |
菜 地 |
小麦0.05 菜0.05亩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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