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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国有企业(7)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2)对希腊广播电视公司ert的判决

  根据希腊的法律,ert不仅享有制作和播映电视节目的专有权, 而且还享有接受和转播外国电视节目的专有权。欧共体法院1991年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指出,ert享有接受和转播成员国电视节目的专有权, 这就容易使之滥用权利,拒绝转播成员国的节目,从而违反条约第82条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因为ert 所享有的专有权是根据希腊的法律取得的,希腊由此就违反了条约第86条第1款。(注:ray rees:competition policy and public enterpris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aad van mourik:developments in european competition policy,maastricht 1996,第56页。)欧共体有些学者认为, 成员国将多种专有权授予一个国有企业,这本身就是违反了与条约第86条第1 款相关的第82条。这种观点虽然是片面的,因为违反条约的行为无论如何也需要证据,例如企业是否实现了歧视性的政策。但这种观点说明,在欧共体内,如果一个国有企业同时被授予多种专有权,这种授权极易被视为滥用行为。

  2.因扩大垄断权的滥用

  一个市场上的国有垄断企业同时在另一个市场上享有专有权,从而可以通过拒绝订立合同的方式阻碍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通过这种方式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其结果就是将其垄断权扩大到了另一个市场。根据欧共体的司法实践,如果国有垄断企业将其垄断势力扩大到相邻市场,或在相邻市场上滥用其垄断势力,这种行为是滥用行为,违反了条约第82条。

  (1)对比利时电报电话公司rtt的判决

  根据比利时的法律,rtt作为国有电信垄断企业, 有着建立和经营电信网络的特权。此外,rtt还享有制定电信设备技术标准的特权, 因此,只有rtt 提供或者经其批准使用的电信设备才能与电信网络相连接。然而,欧洲电信终端设备市场包括电话机、电报机、传真机以及其他的自动化通讯设备器材领域,竞争者已经出现。因此,rtt 的做法不符合欧共体竞争法中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的原则。欧共体法院认为, rtt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强迫对方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这就是将其在电话服务市场的垄断权不合理地扩大到电信终端设备市场,从而违反了条约第82条(d)。由于rtt扩大垄断权的做法是基于比利时的法律,比利时从而就违反了条约第86条第1款。(注:eugh 13. 12. 1991,slg.1991 i 5941,5981(tz.25)“rtt”。)

  在这个案件中,欧共体法院认定rtt 的垄断权是以企业职能和国家主权职能二者共生为特征的,即rtt既能作为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又具有国家主权职能,可以从事电信行业的管理活动。为了限制国有企业的垄断权,法院认为成员国有义务改变这种政企不分的企业组织结构。在这个判决的基础上,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指令,提出了成员国在电信市场上的义务:“为了保证各国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它们必须得在法律上使自己与提供电信网络、电信设备或者电信服务的所有企业区别开来,并且在职能上相互独立。如果成员国拥有经营电信网络企业或者提供电信服务企业的所有权,或者通过所有权可以对企业实施支配性的影响,它们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保证其主权权能与其所有权或管理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注:ab1 eg29.10. 1997, l.295/23.)委员会的这个指令不仅对电信业,而且对其他国家垄断的行为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tt案件在欧共体非常引人注目, 这是因为电信业具有网络特征,长期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然而,同电力垄断企业一样,欧洲电信企业的垄断权事实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部门的垄断权近几年已经成为这些部门发展的障碍。因此,这些部门的垄断企业随意扩大垄断权的行为更得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对库尔博(corbeau)公司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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