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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国有企业(8)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库尔博是法国一家提供快速专递服务的公司,它的服务不仅比国家邮政更迅速更可靠,而且还允许客户不断变更邮递地址。由于库尔博是国家邮政的竞争者,国家邮政便企图阻止库尔博的业务活动,并威胁对之要提起刑事诉讼。欧共体法院1993年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基本的邮政服务是具有普遍公共利益的服务,而库尔博提供的服务是国家邮政垄断企业不能包括的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不会损害国有企业基本服务的经济稳定性。因此,法国邮政制止库尔博向社会提供特殊邮递服务,就是不合理地扩大垄断权,违反与条约第86条第1款相关的条约第82 条。(注:eugh 19.5.1993,slg,。1993 i 2553,2569“corbeau”。)德国梅斯特梅克教授指出国有企业扩大垄断权的违法性。他说,与私人的市场势力不同,国有企业的垄断势力是通过法律产生的。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随意将依据法律或者授权取得的垄断权扩大到相邻市场,就是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6条第1款。(注:eugh 30. 10.1985,slg.1985,3261,3278(tz.27)“cbem/clt”。)

  3.因不履行监督义务的滥用

  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成员国对国有垄断企业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应特别注意条约第82条。如果成员国批准国有企业以及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所订立的不合理高价,或者批准带歧视性条件的劳动合同,随着认定企业违反条约第82条,同时也就可以认定成员国违反条约第86条第 1 款。 (注: eugh 17. 5. 1994, slg . 1994 i 1783, 1824“corsica ferries”。)

  欧共体法院1991年的“莫西”(merci )案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判决。案件是关于意大利热亚那海港的一个服务企业。根据意大利法律,海港服务是由专门的装卸公司承担,而且这种公司只能雇佣意大利人。法院认为,热亚那海港的装卸公司因受专有权的保护,在共同体市场上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滥用行为,包括索要过高的服务费用,拒绝使用现代技术,人为地提高服务成本,延长履行期限,此外对外国客户还存在价格歧视行为,从而违反了条约第82条。因为热亚那海港服务公司的专有权是依据意大利的法律取得的,意大利从而违反了条约第86条第1款。(注:ray rees:competition policy and public enterpris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in:aad van mourik: developments in european competition policy,maastricht 1996,第54页。 )这个案例说明,成员国虽然享有主权,但却不能保证自己永远正当地行使主权。如果成员国对其特权企业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的责任,这就是违反了条约第86条第1款。

  欧共体条约第86条第1款如同第28条关于商品自由流动、第49 条关于服务自由流动、第82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许多条款一样,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这即是说, 成员国违反条约第86条第1款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 成员国为限制市场竞争对其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的特权企业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无论对企业、对国家机关还是在成员国的法院都是无效的。

  四 条约第86条第2款的豁免规定

  欧共体条约是欧共体成员国相互妥协的产物,这尤其表现在条约第86条第1款和第2款。第1款是比荷卢三国提出来的,根据这个条款, 成员国必须承担义务,对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专有权的企业不得采取违反条约的措施, 特别不得采取措施违反条约第12 条以及条约第81条至第89条关于市场竞争的规则。法国和意大利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它们接受第1款的条件是,条约必须对特殊企业作出不适用第1款的例外规定,这从而就产生了第86条第2款。

  (一)取得豁免的前提条件

  根据条约第86条第2款第1句,在企业被委托承担“具有普遍经济利益的服务”的条件下,如果适用条约的规定,特别是适用条约的竞争规则,可能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妨碍它们履行“被委托的特殊任务”时,就可以不适用这些规定。这个条款也被比荷卢国家称为对条约第86 条第1款的规避条款。这里的特殊企业是指公用事业企业和国家财政垄断的企业。然而,即便是完全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国有企业,它们也不是自然地就可以得到第86条第2款的豁免,因为该款第2句还规定,这种豁免不能影响共同体内贸易的发展,损害共同体的利益。因为这个条款词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欧共体法院以及欧共体委员会对之已经作出了一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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