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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简而言之,自“内在视角”观察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一方面,我们不轻视、更不否定外来文化影响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又将这种重要性奠立在中国社会自身内部发展的基础之上,“问题”是中国社会发展自身提出来的,没有内在需求,外来影响将无从谈起。我们强调“问题”的内在性,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价值预设,这是无需多说的。从内在性的角度看,我们把近代自然权利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视为中国社会所自行产生的,是中国“固有”的,而不是外来因素逼迫出来的。同时,采行“内在视角”还有助于我们探究传统文化演进为自然权利观念在近代中国的产生所提供的内在思想资源,以合理地揭示“传统”与“近代”之内在的逻辑关联性。

  (二)

  自然权利观念和学说企图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到底是什么呢?既然人类自然权利观念和学说的历史肇始于西方文化,而本文所要重点讨论的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无论是其基本概念,还是思想家们所倡导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主张,又都与接受西方近代自然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理论学说之影响有着直接的联系;那么,通过对西方自然权利观念生长、演化的历史作一个简略的梳理,以展示自然权利观念和学说所指涉的关键性问题,应该是一条可取的路径。

  自然权利观念在西方文化中的成长历程,确乎可谓源远流长。虽然像“权利”这些核心概念和术语的使用是相当晚近的事,但为近代政治哲学家们所倡扬的自然权利学说,其中一些观点其实早在古希腊、罗马文化中就已经开始孕育了。古希腊思想家们对“正义”问题探讨的热忱和思考的深度一直为后来人们所钦佩,“正义”在他们那里无疑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在围绕着“什么是公正”的激烈而长久的论辩中,“正义”概念被注入了服从法律,尤其是在利益彼此冲突的情况下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份额的重要涵义,这对后来“权利”概念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而智者普罗塔哥拉明确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论断,则极大地凸显了人在公共空间中的尊贵地位。为古罗马法学家们津津乐道,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努力追求的“jus”(或“ius”,即“公正”),其含义和用法经中世纪的扩大和修改而成了近代“权利”概念的直接来源;特别是法学家们将罗马法作“公法”与“私法”之区分,其私法“对契约和财产交易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私利的性质、范围和实现作了精辟的界定、说明和阐释”,这种精神和相关的制度设计对西方近代个人权利观念的成长所产生的影响尤为巨大而深刻。择其要而言之,这里还需要提请人们注意的是,在洛克和霍布斯之前,自从新教革命以来,各派新教就都在追求一种信仰上的“神圣权利”。举例言之,影响最为深远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其中一项伟大的举措就是把《圣经》翻译成人人都可识读的现代口语,撇开教权与教阶制的垄断而直接诉诸每个人的内在心灵,使得每个人都不再凭借某种外在的权威而能直接领悟上帝所昭示的真理,这在当时被人们普遍地理解为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独特方式去崇拜和倾听上帝的“权利”,该信念无疑为人的尊严和对人格的尊重奠定了坚实基础,甚至可以说这是后来世俗文化所特别推崇的人人有“自主之权”观念的滥觞。思想观念的历史就象河流一样总有其源头,而涓涓溪流最终汇聚成滔滔江河又是需要一个长时段的。西方自然权利之观念和价值真正成熟起来,在理论学说上完成其经典性表述,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政治法律实践中产生巨大影响,则已是十七、十八世纪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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