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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5)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罗素说过,通常谓之“近代”的这段历史时期,人们的思想见解与前近代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最为关键的不同有两点,“即教会的威信衰落下去,科学的威信逐渐上升。旁的分歧与这两点全有连带关系。近代的文化宁可说是一种世俗文化而不是僧侣文化。国家越来越代替教会成为支配文化的统治势力。” 自然权利学说可以说是这种近代世俗文化的典型代表,世俗文化意味着人对自身理性之圆满自足性的确信,建构人类生活世界的理据就存在于此岸的经验世界之中,而无需到彼岸的神性世界中去寻找。这确乎是对人之为人的一种全新的理解和把握。古典自然法学派倡扬的“自然权利”正是以此为立足点的。具体地说,自然权利说意味着对人的自主性能力的颂扬,意味着对人性平等价值的肯定。就前者而论,用伟大的哲学家康德的话来讲,人之为人在于其拥有“自由意志”,能对其行为作理性的判断、把握和抉择,这种抉择能力和自由意志是人能自主和有自由的基础。人之自主既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当然也就是人拥有基本权利的根据所在。或者,更应该说,人的自主本身就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倘若人不能自主,也就很难真正获享其他诸多权利,因为凡是权利必然是属于自我的,是表现自我、自主的可能行为,也是对自我自主的界说,权利不是被赏赐的。就后者而言,既然自然权利是因人之为人而得以成立,那么人性平等之价值地位也就必然是自然权利观所要强调的重要内涵之一,平等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实上也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共同主张。人的自主和平等地位这两种权利,在古典自然法学家看来均属与生俱来,并非国家或任何其他社会组织之赐予,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要获致其本身的正当性,都必须对这两项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之所以如此,根本理据在于人因具有内在的绝对价值而拥有尊严,人是他(她)自己,是一个有理性、有情感、有创造力的完美存在,不可以象物那样被买卖、转让和随意处置。应该说,康德最为深刻地洞悉了自然权利说的精神底蕴:“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 这也就是“近代”以来,自然法学家们判定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之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根本准则。

  自然权利说与社会契约论的连接点正在于此。人是目的,人具有自主的能力和平等的价值地位,他(她)有自由而平等地表达自己意愿和主张的权利;国家是根据社会契约而成立,这并不是从经验的角度对国家起源的历史所作出的科学性的解释,而是就国家权力之正当性基础所进行的哲理探究。也就是说,国家政治权力唯有以服从权力的人们的同意为基础才获具正当性。作为国家学说的社会契约论是以每个人拥有不依赖于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自然权利为基本价值预设的,国家之所以必需,之所以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正在于它的主要功能是让这些自然权利在与安全的社会生活相容的情况下得以圆满地实现。应该说,以“权利”为价值基石的社会契约论的确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的一场伟大革命,它改变了先前人们在个人与国家、社会之关系上所持有的基本观念,不再把国家、社会看成是独立存在的自然事实,而视之为独立自存的个人依其意志、愿望而理智地协商和创造的产物,其目的在于满足人们自身的利益和需要,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最充分的实现。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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