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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8)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三)

  自然权利观念所指涉的国家权力正当性论证这个实质性问题,是否在中国思想传统内在发展中早已出现?思想史的事实告诉我们,类似问题确实早在明清之际就已于儒家内部出现了。

  如所周知,相较于古希腊,中国传统政治最明显的特征在于,父权制的等级亲属原则同时成为政治组织的基本原则,且持续久远,直至二十世纪初大清帝国被推翻方才有了变化,公民文化因此而根本无由萌生。天子为万民之父,百官为民之父母官。《诗经》中有“君之宗之”之言,传注说“为之君者,为之大宗也。”又说:“王者天下之大宗也。”这些训诂都表明了中国人的政治文化价值信念:政治尊长也就是亲族宗长、家长、长老。可以说,有着悠久的政治文化传统的中华帝国是一个典型的“宗法国家”,它由基于自然血亲关系的“宗法家庭”、“宗法亲族”、“宗法社会”的结构所型塑。恰如梁漱溟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 或许就是这个缘故,儒家伦理思想和观念被形式化和普遍化为社会共同的价值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在生存实践中的一切愿望、一切选择、以及生活行为的基本方式和目标取向,自汉帝国开始成为历朝历代政治权力正当性论证的主要思想资源。

  自先秦以来,儒家思想传统一向是把君主视为民之父母。《尚书》中有言:“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主。” 孔子有“君君”之说,孟子有“保民而王”、“民贵君轻”之论,荀子则专门写了《君道》篇,总而言之,儒家是特别讲求“君道”的,也就是君之为君的原则和方法。何谓“君道”?《贞观政要》开宗明义曰:“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儒家的政治理论始终是把国视为家之扩大,家国合一,家国一体,为君之“道”其实是从“为人父母”之中来加以体察和规定的。也就是说,君主应该是一个积极的为民谋福利的人,他应该毫无私心,以全部身心关爱着天下黎民百姓,就象父母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这样探究“君道”无疑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就是黎民百姓缺乏为自己谋福利的起码生存能力,就象一个尚未脱离母亲怀抱的新生婴儿一样。问题还在于,即使子女长大成人了,父母一样对子女牵肠挂肚,放心不下,正所谓“可怜天下父母心”。在这种血缘伦常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似乎理所当然就不应该是平等的,也不可能是平等的。这是子女理应承受的代价。父母在培养和教育子女的过程中,是不可能完全按照子女的需求行事的,因为子女年幼无知,无论是对人生,还是对社会的理解和把握,都毫无疑问是极其不成熟的,不可能正确而适度地去评价社会与人生,对是与非、善与恶、好与坏的认识和判断往往是有偏差的,恰如谚语所云:“不听老人言,必定受饥寒”。因此,父母的责任重大。再说,无论是从生物本能还是从人伦道德的角度去理解,父母确乎是真心真意地为自己的子女谋福利,而不会有意识地滥用自己的权力去伤害自己的子女。正由于此,在社会生活中父母的权力远较子女为大,尤其是在家庭中“父权”的至尊似乎具有着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与此相对应的是,子女的独立人格和自主性就缺乏坚实的正当性理据了,而且,就思想史的事实看,这个问题也向来就不是儒家所要探讨和论证的主题。就整个社会生活而言,个人的自主权历来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这应该说是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生活中一个巨大的盲点,尽管父母的善意“安排”、“干涉”(比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子女的自主权无论如何也是一种限制和忽视,甚至是压制和剥夺。家国一体,儒家把君主与臣民的关系理解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父母的能力和智慧要比子女为高,这就自然要求君主的智慧和能力也比黎民百姓为高,他因此而有资格教养臣民百姓,所谓“作之君,作之师”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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