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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4)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在法学教育中设置职业预备期的目的在于使学生[xxvi]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xxvii]这种安排,不仅加重了法学教育的职业色彩,而且在于着意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忠诚感。[xxviii]

  职业预备期为时两年,学生在此期间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5—6个部门继续学习,具体安排是(以萨尔州为例):[xxix]

  刑法检察院或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4个月;

  民法初审法院6个月;

  行政法政府部门6个月;

  诉讼和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4个月。

  以上是必须实践的科目与部门。除此,学生还可自选重点科目在司法机关、大学法学院或其他高等专科学院作为期4个月的实践或学习。

  学生实践的方式为在所处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在法院,学生要起草法官的判决,参加庭审和合议,在法官的指导下,询问诉讼当事人,查明证据,主持口头审问,独立处理一项事务的全部文件;在检察院,学生须练习的内容为:犯罪的追查和证明,证人和被告的询讯,公诉书的起草和出庭公诉;在政府部门,诸如参加会议、讨论、谈判和检查工作为必修科目;接待咨询者,起草法律文书和出庭代理案件等则须在律师事务所练习。

  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时,如同在大学学习课程结业时一样,应由指导者出具一个载明学生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品行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指导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据此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生实践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计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生的实践情况。

  在实践的第20个月,即必须实践的最后一个阶段结束之时,学生应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并提前一个月向州考试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第二次国家考试旨在考核候补官吏是否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即是否具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高级公务员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xxx]第二次国家考试同样以笔试和口试的方式进行,所不同的是,笔试内容更加专门化,并加大了州法的份额,具体为(以萨尔州为例):[xxxi]

  1?泵穹ā⑿谭ā⒐?家法、诉讼法的一般理论;

  2?奔彝シā⒚袷滤咚戏ā⑿淌滤咚戏ā⑿姓?诉讼法和宪法诉讼法等的一些具体制度,如未成年人法、公示催告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拘留、刑事诉讼中伤害案的当事人等;

  3?惫?务人员法。[xxxii]

  考生要参加5门(每天一门,每次5小时)以上述科目为内容的案例分析的当场笔试。同样,在笔试过关后方能参加口试。口试的科目为民法、刑法、国家法和行政法以及考生自选的一个重点。与第一次口试不同的是,考生首先要当场写出一个以自选科目为内容的书面报告,然后回答考官的问题。

  落考者可申请全部重考一次,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文职官员”(Assessor),可申请法官等职位。据统计,全德每年有10%的考生未能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每年通过的数量在5000人左右,而每年只有大约300人从法官、检察官岗位上退休,这就是说,大部分候补文职官员只能去谋求高级公务员的职位或作自由职业者-律师。[xxxiii]

  一般说来,博士学位与从事实际工作关系不大,而主要与从事教学科研、学术教授职位相联。由于博士教育并非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学生也不以获得法学博士头衔为人生学习最高目标。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只是由各大学制定,一般只要求申请者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成绩在“非常满意”以上(只有12%的考生获得此成绩)即可,录取与否全在C4教授(也称正教授,当然的博士生导师)。博士生至少须在大学学习两个学期,然后完成一篇约为200打印页的专题论文,时间不限,通过口头答辩,便可获得博士学位。每年全德约有500人新加入法学博士行列。[xxx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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