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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6)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五、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大学教师及其地位

  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其中以大学的管理为主。这里着重要介绍的是负责学生校园专业学习的大学的管理体制。

  德国现代大学管理体制是在对洪堡教育模式的改造的基础上于本世纪70年代得以确立的。所谓洪堡教育模式的核心内容为:大学由国家举办,但应当享有广泛的内部自治权;大学由讲座教授即正教授负责管理;强调科学研究应超脱社会的种种实际利益,大学应进行陶冶教育,而不是一般的学校教育和实用的职业教育。[xxxvii]与此相适应的原则就是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研究与教学统一。这种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大学观,至今仍未失去其魅力,只是其只注重精英教育,忽视大众教育、职业教育的倾向在后来大学的发展中被纠正。

  德国的大学是公法团体(K?塺perschaft des ?塮fentlichen Rechts)。鉴于集权制在纳粹时期丧尽人心,二战之后德国实行了联邦制,联邦各州的独立性集中表现在州拥有“文化主权”,教育是各州的专属事务,因而各大学除少数几所私立的和教会办的外,都隶属于各州。由于在50年代后,各州在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中面临着日益增大的财政压力,这就为联邦政府参与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契机。在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各州仍拥有主导的管理权,但联邦可参与新建高等学校总体规划的制定,全国性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及教育规划的确立,还可为高等学校制定一般性的框架法。[xxxviii]

  大学,作为高等学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是由国家举办,但它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60年代以前,正教授几乎独揽了大学的一切科研、教学、人事及财务大权。校长和大学决策机构-校评议会(Senate)清一色地由正教授出任和组成,当时的大学被称为“正教授大学”。这种管理体制在大学日益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科研教学企业时,显得不合时宜,通过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以及联邦宪法法院的几次裁决(尤其是1973年的裁决),最终确立了“群治大学”(Gruppenuniversit?|t)的新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大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两级决策机构分别是全校大会(Konzil)、校评议会(Senate)和院务会(Fachbereichsrat)。它们由教授、学生、教研助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四个群体的代表组成,教授仍有绝对多数的表决票权。校长(Rektor或Pr?|sident)由全校大会选出,一般均由教授出任,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副校长(Kanzler)主持日常行政工作。院长(Dekan)由院务会选举产生,也是由教授出任,任期一年。[xxxix]

  教授是大学里教学和科研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通常每周授课时间为8学时,大部分时间用于科研。大学教授分为C3和C4两级(原有的C2教授位置保留,不再新设),各占一半左右,为终身公务人员。作为大学教授,尤其是法学教授,虽收入(每月在10000马克左右)不及政治家和企业家,但其社会地位普遍高于后者及其他职业者。像其他教授一样,法学教授可以兼职,一般他们更愿意去兼做法官或仲裁员,以社会的第三者面目出现,以便能充分保持“学术与思想自由”。出于同样的考虑,他们也很少加入政党。

  然而,通向法学教授位置的道路是漫长而又充满风险的。有志者在通过两次国家考试(通常为8年)和获得博士学位(通常为2—3年)后,要花5—7年时间去获取教授资格(Habilitation)。在此期间,他必须撰写一份具有独创性、学术水平超过博士论文、长达500打印页的论文(俗称教授论文),通过法学院组织的答辩后便获高校执教资格。除撰写论文外,还要作为教授的助手,担负一定的科研与教学任务。目前获此资格人的平均年龄为39岁。[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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