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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集体成员

    成员集体是一定范围的集体成员全体。哪些人是集体成员呢?一个人成为集体的一员,就可以从集体获得一份土地的利用权或者分享集体利益,从而得到集体为其提供的生存保障。在各个特定的集体范围内,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新成员的增加就会减少原有成员的利益份额因此,对集体成员的界定无论对集体成员个人还是成员集体都是极其重要的。由于我国法律对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围绕着对土地的利用或者收益分配发生了大量的纠纷。因此,研究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对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集体收益分配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体成员应是居住生活于一定集体范围的所有自然人

    集体成员最初是在上世纪50年代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向农业合作社入社的社员。生活在特定地域的农民以其土地和农具向合作社入社成为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的统一组织下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参与按劳动量和股金相结合的分配。在高级社,社员按股金对合作社收益分红的权利被否定了,也即否定了社员对合作社财产的私有权,合作社的财产完全成为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对合作社的收益由社员按劳动分配。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公社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公社是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公有制组织,在公社范围内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在生产队范围为社员集体所有。生产队范围内社员以集体劳动的方式将其劳动与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成果按劳分配,也有一部分按人口分配。按人口分配就是生产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不只是劳动者,包括劳动者供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都有平等地参与生产队收益分配的权利。按人分配说明生产队范围的所有的居民(以户籍确定)都是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员。生产队集体所有者成员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生产队的现行劳动者;一部分是非劳动者的居民。非劳动者居民一部分是年老体弱的退休劳动者;一部分是未成年的潜在的劳动者。因此,生产队集体的成员不限于当时的劳动者,而且包括作为退休劳动者和未来劳动者的生产队范围的农村居民。这种状况延续到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体制被改革为乡、村、组体制,不再有集体的劳动组织形式,原属于生产队范围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财产即转归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生产大队范围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财产则转归为村集体所有,公社范围的土地等财产则转归乡集体所有,即分别为村民小组、村、乡各自范围的居民全体所有,其各个居民成员即为集体成员。

    集体成员是在集体组织存在的条件下,由集体范围的成员按户籍确定的。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事实除第一批集体居民是由个体的居民因合作化、集体化运动而加入集体组织形成的以外,其后集体成员的加入则由出生、婚嫁、落户等原因引起。因这些原因成为集体组织成员的,也须取得集体组织的户籍,即须向集体组织申报户籍或迁移户籍,才能取得集体成员资格。长期以来,习惯上依户籍确定集体成员的资格。在改革以前,农村社会相对封闭,人口流动不是很大,因而,成员户籍所在的村民集体组织即为成员所属的集体组织。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居民户籍与其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也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例如按照户籍管理的规定,居民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其户籍所在地,因而,以户籍确定村民资格实质上就是以社区居民确定村民的资格,居住生活于一定集体组织地域范围内的居民,天然地以集体土地为其生存保障者则为集体成员。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开始流动,一是向城市流动,一是在农村不同村组间的流动。因而,出现了户籍与其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户籍虽在集体组织,但其居住生活已到其他村组或城镇的,他能否仍是户籍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或者已居住生活于某集体组织但户籍还未迁入村、组组织的能否取得村、组集体成员资格?或者有的村组虽允许村民户籍入户, 但又限制其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如何处理?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需要对集体成员资格取得的法律事实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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