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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8)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8. 因结婚取得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员在其离婚后的集体成员资格

    妇女因结婚成为丈夫所在的集体组织成员,入赘夫成为妻子所在集体组织成员,离婚后的妇女或入赘男子还能否继续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笔者认为,他们的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是因结婚而取得的,但并不因为离婚而丧失。由于他们结婚前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已经因结婚迁出户口而丧失,如果因为离婚而当然地消灭其集体成员资格就会导致他们生活无着,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离婚仅仅是对其配偶身份关系的终止,集体成员身份是成员与集体的身份关系,与其婚姻无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集体组织赶离婚妇女回娘家村组、赶入赘男子回原集体组织的做法是不对的。《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9. 现役军人和在读大学生的集体成员资格

    服现役的原集体组织成员在服兵役期间是否还保留其集体成员资格?我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军人优抚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是农村户口的,在农村的责任田继续保留。”可见,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并不丧失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因为,义务兵服兵役是为国家尽义务,理应得到社会的关爱和优待;况且,义务兵服兵役一般要复员回原籍继续依靠土地维持生计。

    在国家举办的公立大学就读的大学生的户口一般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他们还能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这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集体组织在其学生成员上大学后,立即将其承包土地收回,有的集体组织则继续为其保留承包土地至其毕业参加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承包地可以继续保留。因为农村学生上大学是为国家培养人才,学生在读期间的费用还主要依靠家庭提供,因而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家庭,以便家庭以土地产出供养孩子上大学。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的集体成员资格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

    10. 超计划生育子女的集体成员资格

    作为集体成员生育的子女,一经出生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集体成员。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计划生育的子女、超计划生育的子女都是平等的,绝不可因为子女是超计划生育子女就剥夺其集体成员的资格,剥夺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在这里,应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父母的过错与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区别对待,不可用剥夺子女权利的办法惩罚超计划生育的父母。

    三、结语——对有关立法的思考

    关于成员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有关集体所有权的立法应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小组、村、乡社区范围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性财产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由各社区范围的成员集体享有所有权。

    各社区范围的成员集体由社区范围的全体成员构成。

    成员集体的权利义务由全体成员直接享有和承担,但与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相区别。

    成员集体对社区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其他保持集体稳定存续的财产不可分割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集体成员是农村社区范围内依赖集体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及财产为基本生存保障的自然人。

    集体成员的资格包括:(1)在各社区集体以历史的居住事实成为集体成员的成年的自然人。(2)依据社会习惯和公平正义原则,因婚姻、出生、收养等成为社区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的任何年龄的自然人。(3)依据社区集体章程规定的条件,经集体自治决议接纳为集体成员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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