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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 退休回农村落户的原城镇人员

    原籍在农村的原城镇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组织,在农村集体社区休养生活的,其是否取得集体成员的资格?笔者认为这部分人员能否取得集体成员的资格要看他是否已获得城镇提供的社会保障。如果他已经享有城镇提供的社会保障,领取退休工资和养老保险金的,就不得再行享有农村集体土地保障利益,不能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分得土地使用权或分配集体收益,但他们落户农村集体社区而成为集体社区的居民,可以享有村民资格,社区村民自治的其他权利可以享有,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享有。如果原城镇国家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由于响应国家政策回原籍农村落户并未享有城镇社会保障的,需要以农村土地为其基本生存保障的,则应随其落户至集体组织而取得集体成员资格。

    3. 服刑人员的集体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成员因犯罪在服刑期间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笔者认为,集体成员资格是村民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成员的民事主体资格,其在集体所有权上享受的利益是其民事权利利益,不因其服刑事责任而受影响。因此,服刑期间的集体成员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

    4. 长期在外打工、经商人员的集体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成员长期到城镇打工或经商而不在农村生活,那么还是不是农村集体成员?笔者认为,这些人虽长期自谋工商于城镇,但尚不是城镇居民,并未固定地获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仍然依其原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为其生存的根本保障,其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

    5. 婚嫁到城市的集体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成员中的结婚女子,因婚嫁给有城镇户口和工作的男子,到城镇随男方共同生活,但其户口并未迁移到城镇,也未纳入城镇人口社会保障范围,其本人仍以原农村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的应当继续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如果其户口已迁至城镇,或纳入城镇人口社会保障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在保留其集体成员资格情况下,遇集体所有权收益分配的,她有权参加分配,但她能否分得承包地则应依据承包方案具体而定,如果承包方案中有属于按人分包的口粮田的,她应有权承包;而属于按劳动力分包的经营性的土地,由于她不再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则可以不给其承包。至于宅基地也因其长期居住于城镇不在农村居住,可以不给其划分新的宅基地。但其所在集体组织自愿为其分配承包地或宅基地的,应尊重村民自治。

    6. 出嫁到另一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的资格

    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因婚嫁到另一农村集体组织随其配偶共同生活,其在原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否还存在?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组织的女子成员出嫁后即将户籍迁往其夫家成为其夫所在的集体组织的成员,从而脱离原集体组织。但遇到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出嫁女子往往不迁出户口以待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民间习惯,女子结婚后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的,应当将其户口迁往男方所在集体组织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其原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即告丧失。但由于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在其嫁入地集体组织未落实其集体成员权益时,其所具有的原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和权益不丧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规定:“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以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可见从方便生产生活考虑,原则上应由居住地,即由嫁入方所在村优先解决出嫁妇女的承包地,也即由嫁入方所在村组集体接纳其为集体成员,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如果出嫁妇女要求迁入户籍加入嫁入方所在村组集体的,嫁入方村组集体不得拒绝或拖延。如果出嫁妇女不愿迁出户籍,要求在原籍保留集体成员资格的,由其原所在村组集体自治决定。但集体组织不得以女子将来必然要出嫁为由将其看作潜在的非集体成员,剥夺女子的集体成员资格;也不得在出嫁女子尚未取得嫁入方集体成员资格,获得承包土地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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