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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征用制度之比较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2、征用审理

  征用审理是征用机关对征用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征用裁决的过程。在德国,征用裁决一般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而日本由于采行事业认定与征用裁决分开审理的作法,征用裁决由收用委员会作出。15由于征用审理是一准司法过程,其程序性保障对作出合理公正的征用裁决相当重要,所以德、日法上对其均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德国《建设法》规定,征用机关在收到乡镇转送的征用申请案后,应迅速指定言词审理期日,传唤征用申请人、土地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乡镇等关系人到场,如不到场,可径为裁决。征用机关在作出征用裁决前,应依职权调查事实,应给与征用关系人由陈述意见的机会,藉使所有赞成或反对征用的论据,在征用审理前为征用机关知悉。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指派一名荣誉陪审员参与,并通知地政事务机关作必要的登记。日本的征用裁决由于与事业认定分开进行,故起业人在获得事业认定后,应于一年内另行以书面形式向收用委员会申请征用裁决,收用委员会在收到裁决申请后,除应迅速将该申请书连同有关文件送交市町村长公告供公众阅览两周以外,并应将该申请书连同有关文件通知征用关系人,征用关系人与阅览期间可提起异议,阅览期满后,收用委员会才开始审理。我国立法上,除规定征用方案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外,对于征用审理的具体程序则付之阙如,仅于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征地调查作了若干规定,16而对征用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征用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我国立法上采用的是征用公告的办法,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显然,征用公告是在征用方案已经获得批准后作出的,根本无法起到让征用关系人参与征用审理、听取征用关系人意见的作用。17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搞好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注意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或安置途径有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在争议解决前,不应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3、征用裁决

  征用裁决是征用机关作出的是否准许征用的决定,依德国《建设法》的规定,征用裁决应以书面记载征用申请人、关系人、征用目的、使用期限、征用标的、征用补偿、救济途径等法定事项,而后送达征用关系人。征用机关在作出上述决定时,或核准征用申请,或全部或一部驳回,端视言词审理的结果而定。同时,征用机关在作征用裁决时,对征用标的上原来存在的权利的去留要一并决定之。日本的《土地收用法》规定,收用委员会于审理终结后,裁决结果或为驳回裁决,或为征用裁决。又征用裁决分为权利取得裁决和明渡裁决两种。权利取得裁决是指起业人在法律上取得土地所有权,但并没有实际占有,如要实际占有,起业人尚须申请明渡裁决。这两种裁决必须齐全才算是征用的完成。如果自事业认定后四年内未申请明渡裁决者,不但事业认定失去效力,即使已为权利取得裁决者,亦视为撤销。同时,征用裁决不论是权利取得裁决还是明渡裁决均须以书面为之,并须记载一定事项,如补偿。如果起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征用裁决所定之补偿时,征用裁决将失去效力。18根据我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决定将以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形式下达实施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该批准文件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自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送达征用执行机关起生效,并不以公告为限。19 4、收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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