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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12)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第十三部分 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机关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对勘验情况及结果所制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的特点是:(1)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特征材料的客观记录;(2)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办案人员通过勘验,以文字或绘图、拍照等方法来证明案情的证据。(3)是办案人员通过勘验而对勘验对象所作的如实记录。

  勘验笔录的意义在于:(1)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2)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是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特别强调:现场进行勘验时,应有见证人和当事人参加,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当地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等)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在由当事人成年家属到场。

  勘验笔录的内容包括:(1)案由及概况;(2)勘验时间、地点;(3)勘验中所见如实记录;(4)附记和签署,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察看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后制作的记录。在广义上讲与勘验笔录是一样的。

  二、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审查判断

  两种笔录在案件中是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在办案中应认真审查判断,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审查两种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是当场制作的,还是事后补作的,如果是事后补作的,应当进一步查明是什么情况下补作的。对事后补作的笔录,应注意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审查两种笔录中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载是否准确。

  3、审查两种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是否符合法律手续,有没有检查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4、审查两种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这两种笔录应与其他证据相一致,能互相印证,才能使用。

  总之,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活动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情况的真实记录,这种证据对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证明价值,这两种笔录,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第十四部分 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审查证据的前提,是查处案件的首要工作,因此,办案机关在立案后,就要求办案人员立即采取措施,运用各种方法,去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收集证据是办案人员依法调查了解案情,并取得证据的过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查了解,收集与违法案件有关的证据。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前应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和现有的材料,大概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和发展过程,明确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应当采起什么步骤和方法,到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去收集证据。

  2、做到收集证据的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才有利于迅速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由于在开始收集证据时材料有限,所以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根据收集证据的情况,对原订的计划,一定要随着矛盾的进一步揭露和案情变化发展,灵活的、适时的执行和补充修改计划。

  二、收集证据时,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迅速。违法人员为了掩盖违法行为,逃避处罚,往往想方设法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伪造证据,同时,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其它原因,也可能对物证产生影响或者物证丢失,因此,收集证据必须要行动迅速及时,才能收集到更多的、详实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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