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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7)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2、对于体积大,比较笨重的物证,如制假机器等,应拍成照片归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此类物证如有损坏,应对损坏部份拍照,并附鉴定结论,如损坏部分需要修复,应附有修复人的证明材料,同时,所拍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姓名等。

  3、对于容易损坏、消失,或易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像、录相或制作模型等方法将它们固定下来,予以保存。

  4、对于易燃、易爆的物证也应拍照并附鉴定结论,归入案卷内,然后送专门机关妥善处理。

  5、对于机密文件,除在扣留物证、书证的清单上注明发文单位和收缴情况外,应对文件的封面、编号、标题等进行拍成照片存入案卷内,不得向外扩散和宣传。

  6、对黄色书报、杂志、淫秽画片、淫秽vcd等物证应开列清单、封存,不准对外扩散。

  7、对重要的书证,可装入塑料袋内密封以予保存。

  五、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断

  书证和物证,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据,但这不等于说,对书证、物证就不需要审查判断了,因此,在审查判断书证、物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判断书证、物证本身的真假,关键是弄清书证、物证的来源,它们是什么时间、地点、什么条件下获取的,是现场取得的还是在别处找到的,是办案人员检查中发现,还是其家属被逼交出的,是原始完物,还是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复制或买来的,有没有伪造、调换与变动等情况。

  2、审查书证、物证与案件的关系,确定书证、物证能证明什么情节,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搞清这种关系的方法,一是让当事人揭发,证人及当事人家属的辨认,二是通过鉴定的帮助,对书证、物证进行科学的鉴定,三是收集其他旁证加以印证。

  3、审查书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书证、物证必须与其他的证据互相印证,才能有力地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发现书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主观的去解释,也不能人为的消除疑点,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去解决矛盾。

  第八部分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一种最普通,最常用的证据。

  二、证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在工作实践中应作如下理解。

  1、证人的范围是由案件事实本身所决定的,只能由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证人,换句话讲,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向办案机关陈述或控告检举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以证人是特定的人,既不能随意选择,也不能由办案机关指定或由别人代替。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不受社会地位、民族、性别、文化水平等的限制,都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既使是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作为证人。

  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的主要权利:

  (1)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的权力。(2)证人有权阅读询问他的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言。(3)证人有权要求在调查期间对自己的姓名保密。(4)证人对于调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证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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