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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4)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为的,牵强附会的联系。

  (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四)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以上四条必须同时具备,才算证据确实,充分,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马虎草率,也不能复杂化,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

  第四部分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在案件调查及查处阶段,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七条,《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这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收集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或具体案件情况,被侵害的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商标专用权侵犯案件中,被侵害人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有关商标注册证书等其他材料。再例如,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就应当向消委会提供有关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产品合格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行政诉讼案件阶段,又由谁负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由被告人(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应认真、细致、全面的收集各相关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能在证据不全面,不充分的情况下草率定案处理,假设该案进入诉讼阶段,办案机关已无权向原告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将会给工商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被动,最终这个诉讼案件以被告败诉而告终。

  第五部分 证据的分类

  证据在理论上的几种分类一、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办案人员现场查封的,当事人用于制假的原料、配料、工具、成品等。

  派生证据:是指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是通过转述、转抄等中间环节得到第二手或第三手材料。如书证的复印件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收集证据时,应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它与待证事实之间有直接联系。

  二、以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营业执照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权。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间接证据本身无证明力,在运用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l、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清真伪。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或结果,有的可能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条件等。

  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片段,只有把证明案件各个片段的间接证据全部收集起来,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据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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