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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8)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1)证人有受办案机关通知到场作证的义务。(2)证人必须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办案机关提供证言,如果证人作了伪证或隐瞒真实情况,必须负法律责任。(3)证人有义务保守办案机关对他所询问的一切内容保密,不向与办案无关的人员透露内容,即使是证人与证人之间也不能相互交谈自己证实的内容。

  四、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对于证人亲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言,经过其他方面查证属实,即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如果从第三者那里听到的间接证言,则应进一步查清其来源,向直接见闻者查对核实。如果直接见闻者已死亡或其它原因无法查对,只能通过第三者反映出来,此种证言,经查对可信,也可作间接证据使用。至于证人道听途说或者凭个人分析、推测而作出的证言,应当严禁使用。

  2、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被侵权人,检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3、注意取得证言的方法,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的证,如果证人是在没有任何压力和思想顾虑的情况下很自然地提供的证言,就相对比较可靠。如果发现证人是在其他人员的威逼下作的证言或者证人有其它思想动机作的证言,其可靠性程度就值得考虑,证人所作的证言可靠性就小。

  4、研究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无矛盾,真实的证言必然是合情合理,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伪证或错证本身就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仔细审查,矛盾百出,经不起推敲。

  5、注意分析研究各个证言之间的异同点,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那些关键的疑点,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6、注意把证人证言与其它的证据对照分析,互相印证。

  第九部分 对被侵权人和检举人的审查判断

  受到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称为被侵权人。了解违法行为的人向办案机关对所了解的违法事实进行检举揭发的人称为检举人。被侵权人或检举人的陈述是被侵权人、检举人向办案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叙述,检举和控诉。

  对被侵权人或检举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明检举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被检举人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在案发前根本不认识当事人,这种情况下,检举人陈述一般比较可靠。如果检举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应从各个方面审查检举人的控告,检举的动机有无夸大事实与诬告的情况。

  2、审查被侵权人或检举人的身份,平时的表现,正直的人一般不会夸大事实,相反,私心重的人往往容易言过其实或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3、研究被侵权人的检举,控告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提出来的,是发案后立即揭发违法的,还是时隔很久?是正常的,还是很突然的地提出的控告,控告的内容前后有无矛盾,是不是真正的被侵权人、检举人,有没有由于被侵权人、检举人处于高度紧张或者激动之中发生错觉或遗漏的情况。

  4、把被侵权人、检举人陈述同其他证据相互对照,互相印证,有无矛盾,在分析判断被侵权人、检举人陈述时必须严格区别诬告、误告和错告的界限。但是,对于确属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好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部分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相、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有一很大特点:即它的原始性、形象性、直观性。作为录相、录音、电子计算机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重要成果,目前在各行各业已被普遍应用,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不应忽略这部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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