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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6)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4)根据书证中记载的内容,可分为处分书证与报告书证。凡是书证中记载的内容,是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叫处分书证,如开业申请书。凡是书证中记载的内容不是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在于报导制作人所了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称为报告书证,如帐本、报告某类事实的信函等。

  明确书证的特征及分类,便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书证的效力,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称为物证。可以作为物证的有,(1)违法犯罪的工具,如制造假酒的工具或容器;(2)留有违法犯罪痕迹的物品。如血衣、犯罪现场留下的脚印等;(3)违法犯罪指向的客体。如已制造好的假酒、假烟;(4)其他可以供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和查获当事人的物品。如制假现场的配料、原料、纸箱等等。

  物证与书证有显著的不同,第一,书证有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以此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不具有自己的思想内容,只能用自己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时,—个物品既可作为书证,也可作为物证。如经济合同,如果是以它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合同关系,视为书证;如果以它上面被涂改的痕迹、印章的真伪来作证据,证明合同是伪造的,即视为物证。第二,法律对于特定书证有特殊的要求及规定,如询问笔录。不是办案机关二人以上执法人员收集,而是其他部门不具备法定形式的人收集的书证,就不具备书证的证明效力,或者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收集证据时程序不合法,同样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物证是办案中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证据,因为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品,在工作实践中,一方面它可用来鉴别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真伪,另一方面,由于物证与案件争议的标的物相关,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直接用来认定违法行为。

  二、书证、物证的意义

  书证和物证都是物质的东西,具有自然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因而是一种很有证明力度的证据,办案机关通过对书证、物证的收集和认定,一是可以直接揭露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二是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当事人身份;三是可以查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可靠。实践证明,当办案机关掌握了真实的物证、书证时,就可以作出符合实际、任何人也推不翻的处罚结论。

  三、书证、物证的收集和在办案中的固定形式

  书证、物证主要是通过勘验、检查和扣留等方式方法收集的,因为当事人不会主动把书证、物证送到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按法定程序在办案中加以固定。例如:在勘验、检查中获取的书证、物证,办案人员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全面、准确的反映,证明何时、何地来自何人之手,对于扣留的物品和文件,办案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 (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同意),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签名和盖章(若持有人拒绝签字,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拒绝签字原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随案备查,一份存档。如果需要扣留当事人的邮件、电报,须经办案机关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开具扣留通知书,交邮电部门予以扣留,同时对被扣留的邮件、电报等逐件开列清单,交邮电部门一份,当事人一份,办案机关备查一份。

  四、书证、物证的保全

  在收集书证、物证的同时,还应注意对书证、物证的保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书证、物证的不同特点,通常的做法是:

  1、对于一般物证,如劣质饮料、假酒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注明物证上的标签,注明年月日,同时注明开列清单人的姓名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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