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5)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4、间接证据之间,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发观矛盾,应及时调查,在矛盾尚未排除之前不能定案。

  在实践工作中,办案人员应力求收集直接证据,这对认定案情有重大作用。但工作中大量遇到的还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经常起到发观问题及作为鉴别直接证据真伪手段的作用,有时在无法收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依靠间接证据来定案,因此,也不可小看间接证据的作用。

  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就是通过一定人的口头陈述收取来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的形态、特征及内容作为证据。如,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在法学上的分类,有助于办案人员了解各种不同证据的作用和特点,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准确地对案件作出处罚。

  第六部分 证据的种类及审查判断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审查判断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和办案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这种活动,称为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1)对每一个证据,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要考虑到每一个证据的特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2)在逐项审查的基础上,还须进行综合审查,找出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矛盾所在,进而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或决定继续收集证据。(3)对质(质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七部分 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断

  一、书证、物证的概念

  l、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记载,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始单据、协议等。

  书证的特征:(1)记载、表达的方式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符号或图画,制作方法既可以是手书,也可以印刷、刻制,记载的物品,有纸张、金、石、竹木或其他物品。(2)内容必须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按照不同标准,可将书证分为几种类型。

  (1)根据书证是否为了国家机关等行使职权所制作,可分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称为公文,如: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文书以外的文书,就是非公文书。如: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书、企业法人之间来往的信函等等。

  (2)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可分为原件、复印件,正本、副本和节录本。书证的原件(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成的文件,照原件全文抄录或印制,并对外部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的文件,称为正本;照原件抄录,或照正本复印的文件称为副本或复印件,仅摘抄原件部分内容的,称为节录本。特别强调,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中尽量收集原件,在原件不可能得到的情况下,收集副本、复印件或节录本也可以,但必须注明副本、复印件、节录本的出处,收集时间、收集人的签字及出处单位或人的签字盖章。

  (3)根据书证的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定书证。对书证的制作,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称为一般书证,如当事人自己对违法行为所书写的交待材料。对书证的制作、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段的称为特定书证。如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办案机关或当事人住处所制作的询问笔录,是特定书证。再例如,某人要想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据以认定其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特定书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